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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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4日|分类:知识产权 |397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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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定稻香村公司将涉案商标转让给苏州稻香村公司是否有效的问题,保定稻香村公司受让涉案商标的行为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保定稻香村公司与苏州稻香村公司转让涉案商标的行为无效。而应当根据苏州稻香村公司在受让涉案商标时是否为善意取得。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苏州稻香村公司受让涉案商标时向保定稻香村公司支付了转让费55万元,且涉案商标已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把那里了相应的注册商标转让,受让人为苏州稻香村公司。而尚达资产公司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涉案商标转让时,苏州稻香村公司知晓涉案商标的转让情况。因此苏州稻香村公司受让该商标属于善意取得,其受让涉案商标的行为有效。

案例索引: 保定稻香村糕点食品有限公司与保定商达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2011)冀民三终字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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