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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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申请人的信用证保证金账户能否被被执行冻结、扣划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1日|分类:抵押担保 |1171人看过


结论在先:

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作为信用证项下支付资金的保证金,应当视为被特定化,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进行扣划

 

案例要旨:在国内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被执行人作为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设立信用证保证金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作为信用证项下支付资金的保证金,应当视为被特定化,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进行扣划。有证据证明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后,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开证银行的申请立即解除冻结措施。但是,在信用证被转让的情况下,还应坚持排除信用证付款的欺诈例外原则,审查转让过程的合法性。

 

案例: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

案号:(2019)京0109执异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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