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钦仁律师
朋友小王找到我,随意谈话时吐槽起他两年前,被人无单放货,损失上千万。事发后,他们单位了解情况就几个月,被对方公司忽悠拖了点时间,自己犹豫一段时间,各方协调办手续准备材料花了段时间,不知不觉一年过了,这时才知道无单放货诉讼时效就一年。要是早点学习点法律,早点起诉至法院就不会损失惨重了。
杨律师和他聊了会儿,发现货运代理责任不小,且还有担保人,告诉他这笔货损挽回有着落了,无单放货诉讼时效只有一年,那是针对承运人的,对于货代及担保人的诉讼,还是正常的3年诉讼时效.小王表示有点不信,这有点颠覆他的“知识”,希望杨律师具体说一下。
这也就是这篇文章的来源。
首先,直接给小王安利关于诉讼时效三年的法律规定,小王肯定不服,毕竟这涉及到不同法律适用的问题。我给一个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对方一定会给出一年诉讼时效的规定。纯粹的法律解释不足以说明问题。
其次,那么使用案例是更好的选择,适用法院层级越高,效果越好,说服力也就越强。经过杨律师的查阅,找到了晓星香港有限公司诉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等提单侵权纠纷上诉案,这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2期公报案例,最高院都这么判,其他各层法院不也得乖乖照做,说服力没有问题。
基于各位时间宝贵,判决书全文有10多页,我就节选其中最重要部分。需要完整文书的可以私信或加杨律师微信。(相信聪明的你会有办法找到杨律师的)
一、 法院裁判
争议焦点:诉讼时效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
就海上货物运输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其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但是本案晓星公司起诉的并非承运人,而是起诉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承运人的代理人防城外代和报关代理人广西外运以及提货担保人梧州农行无单放货。本案诉讼时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二、 案例索引
晓星香港有限公司诉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等提单侵权纠纷上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2期(总第82期)
三、 实务总结
其一,法律适用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对象限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法律限定的对象仅为承运人,而不包括货代,担保人。不是专业人员很难注意到这类细节,不是专业人员很难解释这个细节。
其二,无单放货往往损失惨重,钱货两空,发生问题建议第一时间找专业律师进行介入,不要图省事,希望各方协商解决,从无单放货行为发生起,对方就已经放弃你的利益,你们的利益已经彻底对立。
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对象限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有了案例,理解法律是不是更加清晰了呢?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