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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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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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二)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554人看过

  1. 公司治理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1. 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

风险提示:

  1. 因财产、机构、业务混同,导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人格混同除了民事责任还可能产生连带责任

  3. 一人公司对财产的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应对:

  1. 保证财产、机构、经营独立

财务管理,资金混同,股东收益以及公司收益,股东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区分各自营业场地、主要设备以及办公设施;明确公司治理机构,明确人士职权分工,明确董监高的任免程序。

2、一人公司风险意识需要更高

  1. 公司高管未经股东会同意的自我交易的效力

应对:

  1. 关联交易基于市场同等价格,保证交易的公平与公允。

  2. 确立公平合法的审批程序,重大项目应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

  3. 做好关联交易的事后披露工作,较少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的矛盾

  4. 公司并购对外投资时应当对关联公司交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

效力:参见表见代理

应对:

  1. 明确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管的职权的职权范围,加强权力监督与制衡

  2. 在办公及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备

  3. 做好公司印章、合同书、介绍信等重要材料的管理工作,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公司回购自身股份的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以协议方式主动回购股份,尚存在一点争议。允许者表示法无禁止即自由,反对者表示回购违反了公司法中的“资本维持原则”以及“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在实践中,协议回购必然导致公司资产减少,这种行为容易造成公司与股东身份混同,也易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不可任意为之。然在履行了相关义务而客观未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公司主动回购股份。

应对:

  1. 公司章程应当适当参考《公司法》121条以及证券部对上市公司重要资产转让、出租和置换做出相关的界定,详细约定哪些对公司资产、经营及结构产生重大影响的财产转让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并赋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2. 做记录,走程序,留证据

6、股东会程序瑕疵是否会导致决议无效

风险:

  1. 程序约定不明

  2. 股东会议记录瑕疵

  3. 程序或内容瑕疵导致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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