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
风险提示:
因财产、机构、业务混同,导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人格混同除了民事责任还可能产生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对财产的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应对:
保证财产、机构、经营独立
财务管理,资金混同,股东收益以及公司收益,股东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区分各自营业场地、主要设备以及办公设施;明确公司治理机构,明确人士职权分工,明确董监高的任免程序。
2、一人公司风险意识需要更高
公司高管未经股东会同意的自我交易的效力
应对:
关联交易基于市场同等价格,保证交易的公平与公允。
确立公平合法的审批程序,重大项目应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
做好关联交易的事后披露工作,较少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的矛盾
公司并购对外投资时应当对关联公司交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
效力:参见表见代理
应对:
明确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管的职权的职权范围,加强权力监督与制衡
在办公及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备
做好公司印章、合同书、介绍信等重要材料的管理工作,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公司回购自身股份的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以协议方式主动回购股份,尚存在一点争议。允许者表示法无禁止即自由,反对者表示回购违反了公司法中的“资本维持原则”以及“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在实践中,协议回购必然导致公司资产减少,这种行为容易造成公司与股东身份混同,也易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不可任意为之。然在履行了相关义务而客观未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公司主动回购股份。
应对:
公司章程应当适当参考《公司法》121条以及证券部对上市公司重要资产转让、出租和置换做出相关的界定,详细约定哪些对公司资产、经营及结构产生重大影响的财产转让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并赋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做记录,走程序,留证据
6、股东会程序瑕疵是否会导致决议无效
风险:
程序约定不明
股东会议记录瑕疵
程序或内容瑕疵导致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