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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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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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一)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633人看过


  1. 对于股东出资和股权转让中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1. 出资人恶意认缴注册资本的法律风险


风险:

1)、在发生企业资产无法清偿时,若出资人的认缴额已届履行期,企业可以追加其为连带责任人,若未达履行期,可申请企业破产。

2)、出资人的认缴的出资额未到期没也应弥补其任教出资额用于企业债务的清偿。


应对:

1)、避免长期高额认缴低额实缴,导致企业高额负债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在认缴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除了查看营业执照的认缴资本外,还可以通过查内档方式查看股东实际出资。

3)、对于企业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未缴足出资额或瑕疵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若其未到出资期,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要求其承担责任。




  1. 高管受让干股后的股东资格确认


风险:


对于股随岗转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还应规定股东对其的议价权和股权方式决定权。在双方无法对股权转让价格和方式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股东有拒绝转让的权利。对于股权激励,应对员工离职时的退出机制予以规定。


风险提示:

1)、对于股权激励应当设计相对应的的考核机制以及退出机制。

2)、对于拒绝退出人员的责任应当明确。


应对:

1)、对于股权激励对象可以采取期权激励代替股权激励

2)、鼓励采取分红收益定期让与的方式

3)、明确股权激励的退出机制



  1. 隐名股东股权被代持人转让的法律风险


隐名股东的认定:

1)、有证据证明其确实履行了出资义务  

2)、有代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主体资格出资协议,并有据可查

3)、有证据证明其享受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

4)、确实在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文件签字


隐名股东变成现名股东的条件:

1)、隐名股东作为出资人与显名股东订立了投资协议

2)、隐名股东按照协议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3)该投资协议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4)、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的同意


总结:

1)、实际投资前未约定严谨细致,未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和约定,亦未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2)付款后为积极所要出资证明尤为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的管理

3)、未组织有效的证据以及诉讼请求


隐名股东投资的法律风险:

1)、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不被认可,无法行使股东权利;

2)、股权收益分配的风险

3)、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的投资协议因存在《合同法》52条的情形而无效

4)显名股东恶意转让股权或者质押股权获得权利青海其权利、侵害隐名股东的权利

5)、显名股东不为隐名股东代言,随意形式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利

6)、显名股东资信状况恶化导致其代持股被冻结或者执行


应对:

1)、起草严谨的投资协议,约束显名股东

  双方可对投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进行明确约定,厘清显名股东和尹明股东双方各自权利和义务;规定隐名股东有权要求显名股东利用其身份,协助隐名股东查阅公司盈利状况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明确双方对股权收益的分配方法和结算时间;规定显名股东违反投资协议的违约处罚条款,限制显名股东代持股权的转让条件等。

2)、妥善保存实际出资的凭证和相关证据,必要时签署出资确认证明

3)、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落实重大事项中股东的表决权和分红权

4)、做好尽职调查。避免投资无效造成的损失






  1. 侵犯原股东优先人较全的增资协议效力


风险期间:

  1. 行使优先认缴权期限不明

  2. 股东未及时行使撤销权

  3. 对新增资本溢价比例约定不明


律师支招:

1、在制定公司章程,同时对股东优先权行使认缴的   时间、出资方式、时间等程序性问题加以明确;

2、股东对增资方案部分有异议时,不仅投反对票还应将理由记录股东会议记录或决议中载明,进行签字确认。

3、股东行权应当及时

  1. 小股东可对新晋股东的出资情况,入股程序予以明确。




6、在公司章程设计特殊条款保护股东利益


风险提示:

  1. 特殊条款的约定事项违背了《公司法》第43条的强制性规定,导致该约定无效。

  2. 特殊条款订立的过于笼统,,未在工商局备案,使该项约定无效。

  3. 怠于行使其权利。


应对:

  1. 公司章程的特殊约定不得与公司法上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

  2. 股东投资协议的特殊条款不仅在投资协议中体现,更应积极通过章程公示并且备案。

  3. 即便规定了特殊权利,也应当遵循《公司法》以及章程中规定的合法形式方式行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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