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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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共同出资购房要分割,两级法院判决差距,一进一出竟达房屋四成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12月23日|分类:股权纠纷 |479人看过



20年前,两兄弟青太狼与灰太狼共同出资购房,房屋登记两兄弟共同共有。

其中,

虽然房屋商贷登记青太狼名下,但双方都有出资、还款,灰太狼也有向青太狼的转账记录,但无法举证出资比例;

房屋一直由灰太狼在使用;

房本也是由灰太狼保存。


各位看官老爷,你们认为怎么分割比较合适?

剧透一下,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差距巨大。


案例来源:(2021)沪02民终6938号

结论:四六分,红太狼4灰太狼6。一审法院裁判绿太郎2,灰太狼8。一进一出差4成。


二审法院裁判,

共同共有则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方式。系争房屋产权登记时已登记为灰太狼与青太郎共同共有,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二人对共有方式另有约定,故产权登记明确记载的共同共有应认定为双方对系争房屋共有方式的约定。共同共有区分于按份共有最显著的一点就在于共有人之间对共有物所享有的权利是共同的,并不区分份额。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本案中,灰太狼、青太郎近二十年来始终未对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提出异议且未进一步明确约定各自份额,一审法院所确认的灰太狼、青太郎在系争房屋各自享有的产权份额,存有不妥,本院予以调整。考虑到青太郎对房屋出资较多及在系争房屋内长期实际居住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青太郎在系争房屋享有60%的产权份额,灰太狼享有40%的产权的份额。


杨律点评,

一审与二审法院裁判差异主要区别点在于,一审认为实际占有使用及保存产证一方为主要方,分割时主要方应该大大的多分。

二审法院认为,共同共有以各方均分为大方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微调。

在法律上,二审更符合法律的规定,共同共有分割,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二审对一审酌定的改判,不是自由裁量权的改判,而是分割房屋方式的变更,一审主要方分割绝大部分的做法法律依据不足,或许合理,但过于主观。按照法官个人内心公平判案,那么一千个人就会有一千种公平。先前分享过的(2021)沪01民终3727号案例中,也是兄弟分房。该案中,一方登记房屋产权1%,但起诉要房屋的60%,也是出资比例情况不明,法院怎么判?法院最后允许占99%份额一方补偿兄弟15%份额,看似15%与一审20%份额更接近,但两者有本质区别。区别在与本案房屋产权登记共同共有,另一案件不仅房屋登记按份共有,且明确约定一人百分之一,另一人百分之九十九。且补偿份额自愿补偿,而非法院自由裁量敲的锤子。


最后,各位记住了,对于共同共有房屋的分割,法律规范层面上大方向就是各方均分,然后根据实际进行微调。需要明确区分各自份额的,建议登记按份共有及各方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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