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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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的老赖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能否直接按照一半要钱?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12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302人看过



案情简介:


段大美女士借了一大笔钱给灰太狼、小李夫妻,不仅有人民币还有美金。后来,段大美女士起诉法院,要求小夫妻共同还款。

最后,法院判决,部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部分认定为小李个人债务。后法院拍卖小夫妻房屋。

段大美认为,除开已执行到位夫妻共同债务部分的房屋拍卖折价款,剩余未执行到位小李的个人债务,也应该由折价款执行,虽然没有分割,按一人一半处理折价款,履行债务即可。法院应该发放其中剩余的执行款。


小李认为,夫妻财产没有分割,他已履行夫妻共同债务部分,其他债务与其他无关。房屋折价款还包括其父母首付出资部分,不能简单的对半处理。



法院裁判精选:


本案执行款系售卖二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所得,在全部剩余款项9870098.05元中,小李与灰太狼各自享有的份额应当通过正在进行的离婚诉讼确定,段大美主张小李在其中占有一半份额,依据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适用的前提是“男女双方对债权人负有夫妻共同债务”,与本案情形并不相符。北京四中院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暂缓发还剩余案款并终结执行程序,并未损害段大美的合法权益。



案例来源:(2023)京执复81号


杨钦仁律师点评,


法律层面,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财产涉及共同财产部分,能否直接按照一半予以分割?

不能,因为程序上必须要分割后才能作为个人财产进行处理。直接按对半处理,不仅程序上有问题,同时,很可能损害其配偶的利益,本案中灰太狼的合法权益。事后分割夫妻财产,如果发现执行财产还有灰太狼部分的,那还要进行执行回转,非常的得不偿失。



相关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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