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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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后没及时过户,房屋因上家欠款被查封,购房者能申请解封吗?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12月12日|分类:法律顾问 |330人看过




灰太狼于2015年购买一套房屋,支付了全部房款。灰太狼搬入后,也没急着办理房屋过户。后开发商拖欠造房工程款,灰太狼的房屋被查封。灰太狼在当地还有一套房屋。


灰太狼主张,自己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可以解除查封,办理房产过户。灰太狼当地另有一套住房完全是由其父母居住,房产是灰太狼一家(大的一家子)唯一住房。


查封房屋方认为,灰太狼的情况不满足第29条,因为灰太狼在当地还有其他住房,不属于29条保护生存权的范围。


法院裁判:

本案中,灰太狼名下另有一套位于于洪区的房产,虽然灰太狼主张该房屋系其父母购买并居住使用,但该房屋登记在灰太狼名下,灰太狼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灰太狼购买案涉房屋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并无不当。灰太狼关于本案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案例来源:(2020)最高法民终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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