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在已查明男方灰太狼与女方红太狼出资金额的情况下,其计算折价款时以贡献大小、照顾共有人红太狼的生产、生活为由,调高红太狼的出资比例至21.41%,引致灰太狼的不服而提起上诉。对此,基于红太狼在一审中的主张也是按出资金额确定房屋折价款,且双方当事人早就于2006年终止恋爱关系,并各自成立了家庭,红太狼亦不存在有法定需要照顾的情形,以及红太狼虽然为购房时商业贷款及公积金贷款的主贷人,但其早在2006年10月就将还款账户移交给了灰太狼,由灰太狼承担了多年的还款压力后带来了房屋价值的大幅升值,二审法院遂认为一审法院调高红太狼的份额缺乏充分依据,并予以纠正。二审法院有关红太狼所占案涉房屋出资比例的判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认同。
案例来源:(2018)沪01民终35号、(2018)沪民申18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