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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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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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动迁多分?建议收藏,虽然获单位分配房屋,依然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大半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215人看过



案情简介:

刘琦方(房屋承租人,含刘琮,愿意把自身全部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给刘琦)称,

刘琦方在一审中自认其于2000年获得单位福利分房后,刘琮搬入该房屋居住。


刘备成年后既未稳定实际居住称系争房屋满一年,也享受过公房的拆迁安置利益,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不应当享有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刘备称,(概括:其一,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其二,其未享受过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一、一审中有刘琦的自认、证人证言、就读中学的相关事实以及装修房屋等一系列事实,足以证明刘备在户籍迁入后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一年以上。

二、刘备的户籍于1959年9月26日迁入系争房屋后未变动过,刘备的户籍不在孙尚香承租的公房内,故该公房拆迁时刘备未享受过安置利益。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

征收时,当事人的户籍均在系争房屋内。刘琦系承租人,有权获得征收补偿利益。

关于刘备的共同居住人身份认定,刘琦在第一次庭前会议中认可其与刘备均居住系争房屋至结婚,结合刘备递交的照片等证据,法院认为刘备在成年后居住系争房屋一年以上,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有权获得征收补偿利益。虽刘琦方代理人陈述与当事人本人陈述不一致,但一般应以当事人本人陈述为准。刘琦就刘备居住系争房屋事实的陈述存在矛盾,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以其第一次陈述为准。上海市沈家弄某某号4室公房的承租人孙尚香系刘备的妻子,该房屋拆迁时,在《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货币补偿)》中写明了计算公式,征收补偿费用以建筑面积54.98平方米为基数计算,该房屋征收时刘备的户籍不在内,协议中无法看出有与刘备相关的征收补偿费用。在刘琦方未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该协议,法院不能认定刘备享受过拆迁安置。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刘琦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有权享受征收补偿利益。……

本案争议焦点为刘备、刘琮是否为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刘备的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未曾变动,未曾迁入过其妻孙尚香承租的公房内,故不能认定刘备在该房屋拆迁中享受过拆迁安置利益。根据一审法院2021年3月18日的谈话笔录记载,刘琦陈述刘备于1993年搬离系争房屋,可以印证刘备在系争房屋居住一年以上。刘琦方上诉提出当时处于诉前调解阶段,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但该节内容系刘琦关于刘备居住情况的陈述,并非因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故可作为证据使用。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刘备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二审维持,

上海市黄浦区某某路某某-某某号四层搭建前间;室内阁(H=1.13M)房屋征收补偿款5,005,984.86元,由刘备获得1,800,000元,由刘琦获得3,205,984.86元;


杨师点评:(其实是不明原因的求助)

先前分享《案例分享,获单位分配房屋,等于享受住房福利?》,其中用多个案例阐释在动迁中,获得过单位分配房屋,几乎就等同于享受过住房福利,不属于安置对象,不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而本案属于例外,享受过单位分配房屋,却依然能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且是大头。找得出的理由,一方面刘琦是承租人,刘琮,愿意把自身全部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给刘琦,另一方面,该房屋的实际占有掌控都在刘琦之下。

但说实话,对于该案处理,我依然是没有找到比较合法合理的依据,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都没有规定,登记承租人就是安置对象,就能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享本案件,一方面希望有缘人在遇上类似案件时,能有获单位分配房屋,依然分配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依据;另一方面,希望有人能告知我本案裁判的法律依据。(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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