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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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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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动迁能分房屋吗?物业认定她为房屋的同住人,但家里人不认她同住人身份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11月08日|分类:私人律师 |297人看过




张小紫被物业认定为房屋的同住人,但是家里人都不同意她参与分割动迁安置利益,理由是她不符合条文规定上的同住人条件。

那么,物业认定为同住人,能不能跳过规定条件,直接认定为拆迁安置中的同住人呢?



小紫称:

拆迁人已明确认可张小紫系涉案动迁安置对象,并因张小紫的户口因素多安置了一套动拆迁房屋;在2012年办理系争动迁房屋承租人变更手续过程中,其同住人身份也已获得物业公司与被申请人认可;原审法院未查明张小紫一家居住困难的事实,片面以其曾经享受过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为由否定其同住人身份,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裁判分割线-----------------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张小紫的户口虽然在被征收的系争房屋内,但是其曾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现张小紫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是系争房屋的被安置对象,且张小紫亦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原审法院据此对张小紫有关其应得系争房屋相应补偿款,并藉此获得相关动拆迁安置房订购权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张小紫主张其应作为系争房屋动迁安置对象等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应予维持。


案例来源:(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374号


杨钦仁律师点评,

在哪个地方唱哪里的歌,这是中国特色,也是应对实务问题的最佳方法。在诉讼中,如何认定同住人,还是要根据法院出具的解释进行认定“同住人”。

法规搬运:

上海高院解答规定的同住人标准。①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因结婚而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不受居住一年的限制。②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已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的。③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无公有住房的。④因读大学等原因,户籍迁出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他处常住住房的。


实际上,物业认定的“同住人”与拆迁安置中“同住人”本说得就不是一件事,满足法院认定同住人条件的,即使在物业没有登记为同住人的,一样也是可以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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