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房屋遇上拆迁喜事,姐妹却因为拆迁利益分配闹上法院。
妹妹认为,自己是承租人应该多分;同时,认为回沪知青的姐姐不属于同住人,法院分一半给姐姐太多,不合理也不合法。
姐姐认为,房屋大家都不住,对外出租,租金也对半分,视为姐妹同意房屋权益对半,所以就该对半分。
ZHY、HXG、HZX(主张承租人多分的一方)称,
二审法律概念混淆,认为其他同住人与承租人享有相同权利错误,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法律主体,有明显不同的法律地位。二审法律适用错误,在确认ZJ小紫等不属于同住人的同时,却将一半的征收补偿利益判给了既非承租人也非同住人的ZHF,与《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相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ZJ小紫、XR小紫、ZHF(主张承租人与同住人均分的一方)称,
此动迁房在ZJ小紫一家搬出后一直对外出租,租金由ZHF、ZHY姐妹平均分配,证明了同住人是两姐妹和父母,两姐妹的权利也相等。承租人对外是全体同住人的代表,对内与其他同住人权利地位平等。ZJ小紫、XR小紫是回沪知青,现无房故暂住ZHF所购商品房内,ZHF亦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二审法律适用正确。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征收货币补偿款,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鉴于公房征收补偿利益是对承租人和同住人所享有的公房居住使用权的补偿,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均等分割的原则分配。本案系家庭成员间分割征收补偿利益的民事纠纷,二审综合考量各方当事人的户籍迁入、实际居住状况等事实及关于同住人的相关规定,认定ZHY、ZHF为享有系争公房征收补偿利益的适格主体、并酌情对安置房屋及补偿款所做的分割处理意见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2016)沪民申649号
杨钦仁律师点评,
法律上,承租人与同住人享有相等的法律地位,在实务中,承租人最多仅是一个代为签署动迁协议的人,并非有权按照自己意愿分配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人。房屋征收补偿利益首先家庭内部能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处理。无法协商的,进行法院诉讼,法院按照对房屋来源贡献,户籍迁入,实际居住,家庭内部关系等进行综合判断,但大原则上承租人与同住人享有对等的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即各方均分。
当然,如果承租人存在一些少分,甚至不分情况的,那么,房屋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也是可能由同住人拿大头,甚至全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