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以案为鉴,享受过福利分房,对方说你没动迁利益了,一招可帮你争取到钱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11月05日|分类:拆迁安置 |317人看过



案情简介:

ZYQ、QY、ZCB称,

四平路房屋由ZYQ原单位增配,ZCB当时尚未成年,后ZYQ成为四平路房屋的产权人,四平路房屋动迁仅安置了ZYQ,而QY与ZCB并非该房屋的动迁安置人。QY与ZCB符合高阳路房屋同住人的条件,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应享有高阳路房屋的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上海高院认为,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ZYQ、ZCB曾获配四平路房屋,ZYQ虽支付了一定的对价,但该房屋仍具有福利分房的性质。在ZYQ、ZCB获配四平路房屋后,QY将户籍迁入该房屋并居住,ZCB则将户籍迁回系争房屋,ZYQ、QY在四平路房屋动迁安置后再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QY与ZCB在系争房屋被征收前曾长期居住,故原审法院经综合考量系争房屋的来源、各方居住情况、人员家庭结构以及获得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的考虑因素等,酌情确定ZYQ、QY、ZCB可分得人民币20万元的货币补偿款,并无不妥。

案例来源:(2016)沪民申590号


杨钦仁律师点评,

一个案例价值大不大?说大不大,说小也有20万。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