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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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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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她究竟是否属于同住人?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203人看过



她房屋征收之前长期没有居住,未成年时随父母享受福利分房,人均面积已然达标,

她还在征收期间还被指定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也有人说其实质仅为签约代表,也曾长期实际居住过,甚至代为出租征收房屋?

那么,她究竟是否属于同住人?能分征收安置利益?


以上情况来源真实案例。我是Young阿仁律师,一个只讲真话,只用法院官网可查案例真实案例解答的律师。以案为鉴,可以知胜败,以他人为镜,可以明得失。

(2023)沪02民再16号法院认为,

关于小黄,其在系争房屋征收工作开展期间被指定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其实质仅为签约代表,并非实质意义上的承租人。小黄是否为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小黄未成年时虽享受过福利分房,但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在系争房屋被征收时共同居住人的认定。小黄于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亦曾长期在系争房屋居住,后将系争房屋对外出租,对系争房屋进行实质的管理和控制,故小黄可以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归纳一点,未成年时随父母享共同受配房屋,但成年后长期居住的,依然属于房屋的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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