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艺术家只是照抄,而伟大的艺术家是窃取灵感。”
-----乔布斯
来看案例,即使你无法收获你的灵感,至少在以后类似事件中也有可参考的经验。
老黄有两个儿子,小绿与小蓝。房屋在91年办理临时土地证时就登记父亲老黄的名字。05年的时候,小绿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返修,但没有办理任何手续。老黄去世后,房屋一直由小绿居住使用,直到发生房屋征收。
小绿认为,因为房屋是由他出资,实际也是由他居住的,且小蓝主张房产权益已过诉讼时效,房屋就该是他一人的。
小蓝认为,房屋属于父亲老黄遗产,双方一人一半。
小绿认为,自己与父亲长期共同生活,小蓝与父亲断绝来往,所以,从遗产角度,也应该由他一人获得。
其实,这案件该怎么分,相信大家心里有自己看法,大多数人心里有数,这房屋,小绿小蓝都有份,小绿多一点,小蓝少一点。核心在于这多一点与少一点,这一点究竟是多少?
我是Young阿仁律师,一个只讲真话,只用法院官网可查案例真实案例解答的律师。以案为鉴,可以知胜败,以他人为镜,可以明得失。
(2022)沪02民终4867号判决,法院认为,
在私有房屋征收中,一般只有房屋产权人才是被安置人。对于房屋实际使用人,除非征收部门将其认定为安置人,否则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2005年,朱某1曾对涉案房屋进行翻建,但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故涉案房屋仍应属于朱某4的财产。朱某4去世后,涉案房屋为朱某4的遗产,因朱某4无遗嘱,故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朱某1、朱某2为朱某4的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涉案房屋物权,因朱某1、朱某2对涉案房屋在继承之后从未进行过分割,朱某1、朱某2对涉案房屋处于共有状态,在涉案房屋征收时,均有权分得涉案房屋的征收利益,朱某1主张朱某2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并无不当。双方均确认涉案房屋由朱某1方实际居住,且曾对涉案房屋进行翻建,所以征收补偿款中的装潢补偿款、搬迁奖励、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补贴、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应由朱某1方分得,而剩余征收补偿款由朱某1、朱某2进行分割。此外,朱某4在去世前与朱某1长期生活,因此朱某1可适当多分。至于朱某1称朱某2断绝与父亲往来,遗弃父亲,不尽赡养义务,无充分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