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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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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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有人傻眼了,多贡献为啥就不能多分房?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314人看过



如原房屋当时4万,小白多出了4000,小黑多出了10000。那么,遇上该共有房屋分割中,小黑比小白多分,你认为公平吗?

那么,小白直接多分约10%,小黑直接多分25%呢?

小白认为,差不多就该如此。共同共有的房屋也该如此。

小黑认为,共同共有的房屋,还是以均分为原则,也就是按人头分,适当考虑其他因素。

你同意谁的观点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也就是说,小黑观点是正确的。是不是和你判断不一致呢?有没有点小惊喜呢?


我是Young阿仁律师,一个只讲真话,只用法院官网可查案例真实案例解答的律师。以案为鉴,可以知胜败,以他人为镜,可以明得失。(2018)沪民再19号判决,也是检察院跑出来抗诉法院,最后法院还是不认可他的监督机关,并在判决书中认为,

生效判决即3977号案已经认定系争房屋为五产权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对于共同共有物的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本案没有证据证实当事人之间曾对共同共有房屋作过分割约定,故依法应首先按等分原则处理系争房屋,同时考虑各共有人对共同共有房屋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原一、二审鉴于本案的共同共有物是94方案产权房,并非动迁后所分的公有住房,同时结合94方案产权房的历史状况和确权分割的特殊规定以及陈甲在3977号案中亦主张共同共有系争房屋、陈甲因继承而在系争共同共有房屋中享有较大份额等因素,而判令分割后的系争房屋产权归申诉人陈甲所有,其余共同共有人仅获得房屋折价款,已是适当照顾了陈甲的生活实际需要,并无不妥。陈甲再以其对系争房屋有出资而要求多分,无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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