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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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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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在家庭对外约定,夹带私货,父母房产都归他一人,有效吗?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07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285人看过


往往能害到你的是你最亲近的人。凡是能够被自己家人伤害到的人,都是一个讲道理、重感情的人。一个大家四个小家,在大家一致对外时,有人独自对内,动起了小心思,在处理家庭内部协议的时候,夹带私货了。

协议明明白白的写了,“根据老爸、老妈的口头遗嘱,再次明确某某路房屋归属小黑”,对于这种背后插刀的行为,还能不能补救?

我就直说了,还有得救。

最终,真实案例中法院也不认可小黑取得该部分权益。原因究竟为何?


理由是,法院认为,这是一份一致对外的协议。该协议对外不对内,对内依然按照法定处理,即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我是Young阿仁律师,一个只讲真话,只用法院官网可查案例真实案例解答的律师。以案为鉴,可以知胜败,以他人为镜,可以明得失。(2023)沪02民终9109号判决,法院认为,



《家庭会议纪要》为小黑书写,前记载“第一,大家共同民主推荐明确某某路273号、275号代表,具体负责和动迁组的联系、动迁洽谈有关事宜,第二,根据老爸、老妈的口头遗嘱,再次明确某某路273号房屋归属小黑,275号前半间归属小黑3,275号后半间归属小黄。”,后又记载“至于这次动迁利益分配,由于具体政策细则尚未公布,自然无法确定。待政策细则公布确定后,再由大家协商讨论合情、合理进行分配,接下来大家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和要求。经协商讨论一致同意:273号小黑为代表,275号小黄、小绿为代表。”对纪要中的以上内容,在本案一审中及275号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案的一审中,除小黑之外,小蓝一方、小紫一方、小黄一方均主张该纪要对外不对内,为动迁组确定签约代表用,系争房屋和275号房屋均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结合《家庭会议纪要》的行文及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的陈述,小蓝一方、小紫一方、小黄一方的陈述更为可信和合理。综上,小黑主张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无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有的人讲道理、讲道德、讲人情,也有的人早就没有了做人的底线,就想的就是怎么从别人的身上占点便宜。可万幸的是法律不是傻子,法官也不是傻子,没让背后开枪的人最终成功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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