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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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老人录音说送房子并移交房产证,能否作为遗嘱继承?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442人看过



一个故事告诉你,争夺房产产权,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这一招可顶一万招。


大白在临终时录音,表示为感谢小白多年的照顾,自己百年后房屋份额赠送小白。小白也在录音中表示,自己接受赠与。后大白将自己房产证交付小白。后,大白去世,一家人为大白房产进行诉讼。


小白一方认为,大白去世前主要由其照顾,大白录音赠与房屋给小白,自己也在录音表示接受。房产证也在他这里,所以房屋就该按大白遗愿,赠送他由他继承。

其他人不同意,认为大白、小白的做法不符合法律对于遗嘱的形式要件,所以房屋还是得按法定继承处理。


那么,录音表示赠与+给房产,能否取得房屋呢?


我是Young阿仁律师,一个只讲真话,只用法院官网可查案例真实案例解答的律师。

以案为鉴,可以知胜败,以他人为镜,可以明得失。(2020)沪02民终3586号判决认为,



该案争议焦点为上海市杨浦区市光一村XXX号XXX室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是否归小白所有。小白认为被继承人大白在录音中已明确将涉案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赠与小白,小白也表示了同意。故涉案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应归小白所有。对此,法院认为不动产的变更应当进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更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小白认为录音中对于涉案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的处分已使得小白取得了二分之一产权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小白提交录音,其内容不符合继承法上关于录音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不能按遗嘱继承办理。


大白的做法是否满足“录音遗嘱”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很明显,上述案件不满足上述条件。正确的姿势去世前完成房屋产权登记即可。老人卧病在床不方便自己办理的,委托公证处上门或线上公证都很方便的。


总结,房屋产权核心就一点房屋产权登记,只要学会产权登记一招,其他千万招都是花里胡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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