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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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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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居住灶间就不分、少分动迁征收利益?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7日|分类:拆迁安置 |466人看过


这故事再次诠释了,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的地方就有纷争。


同一屋檐下,住在后客与灶间的双方为动迁利益分配发生争议。常住客一方认为,住灶间的一家无权分征收动迁利益,因为对比征收协议的居住面积按,征收部位并不包括灶间。灶间是烧饭的,而非居住的,客厅才是住人的,所以,占用灶间不该分动迁利益。注释,这里用此占用而非居住。

那么,占用灶间的就不该分动迁征收利益了吗?

当然不是,认定安置房产范围还是看房产登记,只要有证,租赁凭证,就能取得动迁利益。

我是Young阿仁律师,一个只讲真话,只用法院官网可查案例真实案例解答的律师。

以案为鉴,可以知胜败,以他人为镜,可以明得失。(2020)沪02民终3813号判决书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征收的对象是系争房屋,系争房屋为公有住房,系争房屋的底层后客与灶间均记载于同一本租赁凭证内,故系争房屋的底层后客与灶间对外系为一个不动产整体,底层后客与灶间仅为内部不同的使用部位,且征收补偿协议内确定的是系争房屋的居住面积,并非仅指征收底层后客。小黄所称被征收的仅是系争房屋的底层后客,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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