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小学生在网上喊话,说自己学校食堂有问题,有发芽萝卜,一个苍蝇,两只没熟得土豆。后面学校领导特别教育,别抹黑学校,否认阿姨的劳动。
首先,法律上,在学校吃饭是学生、家长、学校三方自愿的行为,购买学校的饭菜是一个典型的消费行为。所以,在这个小学生在学校吃饭事情上,小学生是消费者,学校是商家。
很明显,学校作为商家,把学生当韭菜割。不然正常商家在被发现自己出售食品有食品问题时,敢教育消费者,你要尊重我们的劳动。立刻马上会被喷成筛子,这还有没有天理,有没有王法了。你食物有问题,我指出,你居然倒打一耙,知不知道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标准的倒反天罡,无法无天。
但放在这事件中,又那么合理,因为小学生好骗,好忽悠,好摆弄,他们认为一群成年人还摆弄不了一个小学生?说出去都丢人,所以,才有上面的一幕。商家出了事不是认错改正,而是着手解决这提出问题的人。
作为一个还懂点法的人,和大家汇报一个真实官方食品问题的案例,希望本次事件也有相同处理,而不仅仅是教育部门核查,希望大家也知道食品问题处理的标准姿势。
2018年8月29日,荣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高女士投诉,称自己是某医院消化内科一住院病人,中午在该医院食堂花20多元订了一份白菜肉片汤及米饭,高女士发现汤里面的白菜已经腐烂。于是拨打了荣县消委会的投诉电话。荣县消委会接到投诉进行处理,医院食堂退款,再赔偿高女士1000元的协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这也是这位医院食堂食客获得赔偿的法律依据。
所以,我有点理想主义的认为,这事应该政府各部门联合行动,教育部门查学校,固定事实,确实食品质量问题的,那么,消协、食品监督部门该处罚的处罚,同时应该退还当日餐费,并按1000元的标准,向当日在学校吃饭的学生每人赔偿1000元。学校不赔钱的,检察院代替学生提集体公益诉讼,帮学生讨要这笔赔偿。这才是法律处理该事件的应有之义。只有真的罚的重了,学校才能记住,其他学校才能真正的重视食品安全问题,而不把学生当韭菜割。
最后,你认为学校食品确有问题的,学校该不该给每个吃饭的学生赔偿1000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