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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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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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丈夫有权替妻子在房产上做决定吗?妻子可以不认吗?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06月05日|分类:拆迁安置 |207人看过



有人问,丈夫有权替妻子在房产上做决定吗?

一家子对于农村宅基地分配定下协议。其中,有位丈夫替妻子在房产协议捺印,没让妻子亲自签字、捺印。动迁时,妻子认为该协议对其不利,丈夫无权替自己做决定,要求按照法定标准进行分割。

那么,丈夫有权替妻子在房产上做决定吗?这超出正常家事代理权范围呢?

结论:丈夫无权替妻子做决定,该行为超出正常家事代理权范围而无效。

以案为镜,可以知胜败,以他人为镜,可以明得失。

(2020)沪01民终8030号


裁判精选:

小蓝在小绿、小黄XX协议上捺印的行为,超出一般家事代理范围,故对妻子不发生法律效力,妻子仍对系争房屋享有相应权利。一审判决并未单纯以小蓝捺印的小绿、小黄的协议为房屋分割依据,而是结合房屋渊源、贡献大小等予以考量,对房屋份额的分割合情合法,本院予以认同。依照法律规定,有关房屋重大事项的处置应以相关房屋权利人三分之二同意为标准。

杨钦仁律师评析:

即使在农村宅基地本身来源是丈夫家的,妻子一旦迁入,订立宅基地协议就需要尊重妻子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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