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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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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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享,约定父母过世出售房屋,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约定?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06月04日|分类:法律顾问 |230人看过



大标的的房产案件,很多人把它看成风险投资,但诉讼并非风险投资。很多案件,虽然没有法律直接规定,但有类似案件可供参考。


陈清泉说,法律由我解释。但对于普通的房屋分割,实际没有那么多神秘力量干预。很多底层人民认为,该我登场了,一审法院虽然有一种解释,那是一审法官包庇偏向对方,二审时对我有利的解释很可能就会被=采纳。

有没有考虑过,很多时候,你认为有偏向的解释,实际才是实务中的通俗做法。二审的诉讼费及律师费,至少大几万,并非不是一项风险投资,只是花钱购买意难平而已。


案例来源:(2020)沪02民终10137号


核心问题,协议中“在父母身故后按市场价出售”的解释。

家庭协议约定,在父母身故后按市场价出售。但父亲过世后,母亲及其他兄弟姐妹将房产按份登记了。小四没有被登记名字,但给了差不多约定房屋份额的折价。小四起诉,表示自己不要钱,就要登记房屋份额。理由就是,协议当初约定父母过世后出售房屋,各兄弟姐妹分折价款。

他看涨房价,觉得拿现在房屋折价款亏了,等母亲也过世出售房屋,他的折价款更高。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对协议中“在父母身故后按市场价出售”的解释不能僵化,本案客观情况出现了鲁某某先于汤某5死亡的事实,将鲁某某的产权份额先行按照协议的最终目的分配给汤某2、汤某3、汤某4,并不违反鲁某某的真实意思,也得到仍然需要保障居住权益的汤某5老人的认可,故一审判决系争房屋由汤某5、汤7、汤某2、汤某3、汤某4按份共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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