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案例,你不是第一个,也肯定不是最后一个。这个时候不是比谁更聪明,有自己独特的思考,而是看谁更愿意模仿(抄袭)。查阅一下先前类似案例,可以走不少弯路。
一对姐妹签订一份《协议书》中约定出售父母房屋后,姐姐获三分之二款项,妹妹获三分之一款项,但诉讼成本、出售系争房屋的手续费用以及向妹妹支付费用亦应按照以上比例分摊,双方还约定律师费平摊,即双方各自承担律师费二分之一。
出售房屋后。
姐姐认为,其本身在系争房屋中占有三分之一份额,不属于遗产范围。另外三分之二属于遗产,遗产中的三分之一才属于妹妹。
妹妹认为,协议约定的就是最终份额,姐姐三分之二,自己三分之一。
案例来源:(2020)沪01民终10533号
您对此约定如何理解的呢?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虽然并未能明确约定的比例是系争房屋的全部,还是父母的遗产部分,但可以明确的是双方一致同意出售该系争房屋后,姐姐获三分之二款项,妹妹获三分之一款项。
杨钦仁律师插一嘴,
以前分享案例(2021)沪02民终2942号,对父亲立下遗嘱各方份额是遗产份额还是最终份额发生争议,母子为房对簿公堂。
父亲老周过世前对其房产留下遗嘱,妻子小蓝得房屋的四分之三,儿子小周获得房屋的四分之一。
母子两人对遗嘱理解发生争议,
母亲小蓝认为,丈夫老周仅有权处分自己房屋的份额,房屋一半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就属于他。按照遗嘱,其享有的房屋份额为其原有的二分之一加上继承的四分之三,合计八分之七。
儿子小周认为,父亲的遗嘱母亲四分之三,自己四分之一,实际意思就是母子两人平均继承房屋,份额已经是结果了。
法院裁判,从文字表述上理解,该分割比例系针对整套房屋的产权,而非被继承人就其名下的产权份额所作的划分,且被继承人将四分之一的房屋产权分配给小周亦未超出其遗产范围。
结果上,法院更倾向于认为协议,遗嘱所确认的份额为最终份额,而非遗产份额。本案也是如此。
后续,姐姐依然不服,二审拿出新证据,一份协议,想推翻原协议,唯一区别在于少了 “不管法院判决如何,我们仍然按此协议执行”。姐姐认为,基于此,所以三分之一属于自己不参与分割,剩下的三分之二按照协议进行处理。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理由同一审。
额,实在没搞懂这位姐姐为啥要二审?您的情况不是第一个,查阅相关案例预测一下,咱不就能省诉讼费和律师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