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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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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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在动迁内部协议既约定归一方,又约定归双方,法院怎么判?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05月30日|分类:拆迁安置 |321人看过



马斯克说,世界就是一个巨大的草台班子。

只能说有的人出生在罗马,案件针对的是上海814平米商业地产动迁利益分割。能在上海有814平米商业地产的,相对普通人绝对算大佬了,800多平米可不是建筑面积,仅是土地面积。大佬们的协议名字也很直白,就叫内部协议,它约定

一、在甲方双方购814平方后,甲方为了经营饭店……今后赔偿全部归甲方。二、814平方米的评估价属甲乙双方共有。

案例来源:(2020)沪01民终10049号

这种情况,确实难办。

您认为该房屋动迁利益到底是归甲方还是甲乙双方共有呢?

结论在先,

一审认为归属一方,二审改判认为应归属双方。

一审理由概括,根据内部协议,就该归属一方;

二审理由概括,法院综合判断,尤其是一方还支付过另一方动迁款,推定双方实际约定共同共有。

我的看法,

一审、二审都有一定道理,结果上二审认定动迁利益共有,但并不妨碍本案依然还是会产生争议。

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定协议时,双方都谨慎点,不是说一定要委托律师起草,而是协议不要存在明显相互矛盾点,协议要整体逻辑一致。

当然,站在律师角度,起草协议千万不要因为本案例而去冒险套路算计。故意在协议中忽悠对方设坑,告诉对方,你看约定动迁利益归你一人,又在其他地方规定归共有。同时,约定时归属对方一人,提前问对方拿一份好处,等动迁时再拿着协议与案例诉讼再要一份好处。

做人别太蠢,但也别太聪明。


附裁判文书精选:


一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倡议公司、小黄提供小绿与小黄签订的《内部协议》,主张小绿仅对814.25平方米的评估价享有权利,小绿虽认为该协议仅表示小黄享有装潢赔偿,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小绿与小黄之间就倡议公司的被拆迁建筑物的动迁权益有其他约定,亦无法证明小绿对动迁权益享有其主张的一半份额。


二审法院认为,

综上可以认定:小黄和小绿两人从倡议公司处通过买卖方式共同受让了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有证建筑面积为814.25平方米的一幢3层建筑物。虽然双方对于《内部协议》中有关“814平方米的评估价属甲乙双方共有”的约定究竟是指“814平方米建筑面积”按重置价值(即不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还是按房地产价值(即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存在不同理解且该等不同理解显因约定不明造成,但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多个部门法均从不同的角度确立了“房地一体主义原则”,且该原则亦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予以肯定,即:若对建筑物进行处分,则该建筑物使用(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随建筑物一并处分;此外,小黄实际已经主动支付给小绿的动迁补偿金额200万元也远高于“814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重置评估(不含土地使用权)金额。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并结合在案其他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本院认为,该幢有证建筑面积为814.25平方米的3层建筑物使用(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应跟随该幢建筑物一并转让给小黄和小绿。虽然该幢建筑物和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倡议公司名下,但倡议公司仅是名义上的挂名权利人,基于《房地产转让协议》及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使用、收益情况,并考虑到拆迁补偿款全部汇转到小黄名下账户且部分拆迁补偿款又从小黄名下账户汇转到小绿名下账户,故在内部关系上,显然小黄和小绿才是该幢3层建筑物和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权利人。综上所述,小绿显然应当享有浦东新区XX路XX号内该幢3层建筑物814.25平方米有证建筑面积和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按房地产价值计算补偿金额为3,458,934元)的相关动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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