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斯克说,世界就是一个巨大的草台班子。
只能说有的人出生在罗马,案件针对的是上海814平米商业地产动迁利益分割。能在上海有814平米商业地产的,相对普通人绝对算大佬了,800多平米可不是建筑面积,仅是土地面积。大佬们的协议名字也很直白,就叫内部协议,它约定
“一、在甲方双方购814平方后,甲方为了经营饭店……今后赔偿全部归甲方。二、814平方米的评估价属甲乙双方共有。”
案例来源:(2020)沪01民终10049号
这种情况,确实难办。
您认为该房屋动迁利益到底是归甲方还是甲乙双方共有呢?
结论在先,
一审认为归属一方,二审改判认为应归属双方。
一审理由概括,根据内部协议,就该归属一方;
二审理由概括,法院综合判断,尤其是一方还支付过另一方动迁款,推定双方实际约定共同共有。
我的看法,
一审、二审都有一定道理,结果上二审认定动迁利益共有,但并不妨碍本案依然还是会产生争议。
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定协议时,双方都谨慎点,不是说一定要委托律师起草,而是协议不要存在明显相互矛盾点,协议要整体逻辑一致。
当然,站在律师角度,起草协议千万不要因为本案例而去冒险套路算计。故意在协议中忽悠对方设坑,告诉对方,你看约定动迁利益归你一人,又在其他地方规定归共有。同时,约定时归属对方一人,提前问对方拿一份好处,等动迁时再拿着协议与案例诉讼再要一份好处。
做人别太蠢,但也别太聪明。
附裁判文书精选:
一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倡议公司、小黄提供小绿与小黄签订的《内部协议》,主张小绿仅对814.25平方米的评估价享有权利,小绿虽认为该协议仅表示小黄享有装潢赔偿,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小绿与小黄之间就倡议公司的被拆迁建筑物的动迁权益有其他约定,亦无法证明小绿对动迁权益享有其主张的一半份额。
二审法院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