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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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残障哥哥和常年照顾他弟弟分房,法院偏要做了一锤子买卖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05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265人看过



不管你是哪一行的,你都得懂一些法律知识,因为他可以让你少走很多弯路。问题很沉重,结论很难过。

一对兄弟,家庭条件都很不好。

哥哥有残障,就业受限,生活多靠社会及家人照顾;

弟弟身体正常,但工作收入也很一般,除了家庭外,还一直照顾有残障的兄弟。

现父母留下的房屋遇上继承,需要分割。你认为该如何分割呢?

方式一,均分。哥哥需照顾,弟弟多照顾,所以均分;

方式二,哥哥多分。哥哥残障需特别照顾;

方式三,弟弟多分,弟弟多付出照顾弟弟,所以哥哥财产上应对其进行补偿。


案例来源于国家裁判文书官网:(2020)沪01民终13389号

杨钦仁律师点评,

法律上,对于残障人士予以照顾,自不必多说。法院主要是按照第二种进行处理。其他两种方式有一定道理,但没有法律依据。

我想说的是,假如你是这对兄弟的父母,或你是法官能够更现实的处理案件呢?


因为毕竟虽然哥哥这残障人士在这里获得了照顾,但这照顾等于是从平日里照顾他的弟弟碗里拿去的,所以,这一次哥哥赢了,多分了。但以后呢?法院能解决哥哥日常照顾的问题吗?

很多政治正确往往会起到反作用。

所以,比较实际的照顾是让照顾残障的人拿钱去照顾残障人士。如果弟弟愿意继续照顾,哥哥按月或按年给予一定补偿。对于之前的实际劳动付出,并不能的视作理所应当,需要由残障哥哥对弟弟给予补偿。所以,比较实际做法,法律上照顾哥哥这残障人士,对于非国家直接出资,但又多分的部分,应该由之前实际照顾残障哥哥的弟弟获取。

对于残障人士,你又要家人照顾,又要家人少分钱,这一定会激化矛盾,产生新矛盾。


裁判精选:

一、关于现金补偿款的问题。本案中双方要求分割的标的系其母亲王某遗留的房屋的动迁安置利益,而根据(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7476号生效民事判决,已经认定上述房屋的动迁安置利益属于王某的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刘某共同继承,该案最终判令动迁所得两套房屋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共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向刘某支付80万元。该案实际是将刘某作为一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作为另一方,在两方之间对动迁安置利益进行了分割,并未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有的利益进行分配,而本案解决的争议是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继承的动迁利益进行分割。从前案认定的事实及最终判决结果可见,刘某可以继承的动迁利益为80万元,其余动迁安置利益应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继承,包括了两套安置房屋与现金补偿款40余万元。现被上诉人确认现金补偿款由其领取,并未向刘某给付,故上诉人哥哥要求在本案中对该款项予以分割并无不当,原审不予处理缺乏依据。考虑到一方面上诉人系残障人员生活存在困难,另一方面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及王某都给予较多的照顾,同时考虑到前案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向刘某给付80万元,故上诉人要求与被上诉人均等分割现金补偿款较为公平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补偿款203,14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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