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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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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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如何让婚后房产仅归一人?聪明勤奋还不如愚笨懒惰?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0日|分类:公司法 |292人看过




韩寒曾经写过意一篇文章,叫做“不要用业余挑战别人的职业”,在婚姻财产尤其是房产中也是如此,你认为灵光乍现的神来之笔,到法院就是一张彻彻底底的废纸。

“张三,由娘家提供并投资壹佰万元,分别购买水清苑 (独资)、黎安某村室房产,情况属实,特此证明该投资款为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

一对夫妻,妻子让丈夫写一份声明,出资是女方娘家,房产归自己个人所有。是不是觉得这就确定房屋归属了呢? 不仅能让配偶写,而且写的内容对我十分有利,我太棒了。

作为律师,这类事经常碰到,自以为是。自己写了份材料,觉得稳了,稳操胜券了。


看,什么是傲慢与愚蠢?


这就是。现在不是原始社会,你认为你拍脑袋想出的东西,是个绝妙点子,很多时候是专业人士入门课本上基础。


为何在婚姻房产中,那些看上去聪明勤奋的人,往往还不如愚笨懒惰的?

如果一个聪明的人还勤奋,他往往很自信,从小到大的经验告诉他,自己干啥都行。所以,他往往自己动脑子,想法子,自己独立完成一份“对自己有利的”材料。

而愚笨懒惰的人,他会借鉴和抄袭,他会问问别人有木有模板可以给他抄一份。

如果是你,你会怎么做呢?

给自己三秒,3,2,1.

估计大部分人会说,我很懒,我会网上找份模板。

恭喜你,至少偷懒成功了,结果一般时也能坦然,自己没啥投入。而不会像那些聪明且勤奋的人,在结果不如意时各种意难平,甚至产生抑郁症。

那正确的姿势是?找你们律师起草?

答案是,抄。抄法院(或法院的上级法院)支持你想法案例中做法,不仅仅是文书。

除开神秘力量这一因素,律师工作最正确的做法就是“合法”。让自己的一切行为,内容都符合“法律”,借助法律力量来达成自身目的。有没有感觉出来,其实类似修仙中的合道,修得符合世界的大道。修士先要感悟天地大道,然后在修炼运用天地大道,在前人基础上走的更远些,而非走自己的路,开创一条自己的路。荒天帝这种不存于这篇古史中。

回到真实案例,该案件法院认为,

但根据两份材料的内容,均无法证明双方对财产归属进行过明确约定,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无法采纳。也就是这些材料等于废纸。

案例来源:(2021)沪02民终527号

提问,如何才能做到房屋归属一人呢?

还是抄别人作业啊。滨江法院微信公众号案例,支持女方拿到百分之九十九。简单的概括下,房屋登记按份共有,女方百分之九十九,另男方百分之一。不动产机构留个房屋约定书备案。惊不惊喜意不意外?登记对方名字的,最后反而分的更多。

滨江法院审理认为(精选),

在物权权属已经登记且未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物权归属应以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内容为准。李女士和小赵一同前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并自愿将房屋登记为99%与1%的按份共有,意味着双方就房产的共有比例这一法律事实已达成合意,并得到了行政机关的确认。且二人签订了书面具结书对财产归属进行约定,意思表示真实,构成夫妻财产协议。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确认房产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需按照房屋现值向小赵支付1%的房屋折价款。

(2021)沪02民终527号裁判文书精选:

本院另查明,喵女士在一审中提交:1.署名汪先生,落款日期为2006年5月26日的《约定说明》一份,内容为“喵女士1998年到2002年期间,由娘家提供并投资叁拾万元,分别购买水清苑XXX号XXX室(独资)、952号黎安二村XXX号XXX室房产,情况属实,特此证明该投资款为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2.署名汪先生,落款日期为2006年5月28日的《约定承诺》一份,内容为“因与前妻有一女,12年前判给对方监护,本人按法律规定已付生活费到期满,在此期间,除了提供其费用从来未与其女见过面(因对方阻止相认),现汪先生已50岁,其女已满19岁,对方及其女乃无意相认,为了防止发生意外,也为了确保现在家庭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本人慎重承诺,如有事故发生,属于本人的财产均与前妻之女无任何关系,更不得相争诉讼,因现家庭财产大部分属于喵女士娘家投资所购,而真正属于汪先生的个人权属,本人也自愿分配由现在喵女士和女儿张庆缘全部所有,不得有所改变……”

对于水清路房屋和黎安二村房屋权属问题,虽然上述房屋登记在喵女士一人名下,但上述房屋的取得是在汪先生、喵女士婚姻存续期间,有证据证实汪先生用公积金、向亲友借款用于购房。喵女士辩称上述两套房屋均是其婚前财产购买,且其和汪先生婚前有约定,汪先生事后也以书面形式确认两套房屋为喵女士所有的意见,汪先生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供了证据证明上述购房款是婚后的财产。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汪先生、喵女士购买黎安二村房屋,支付的钱款多数是向银行的组合贷款,且汪先生公积金账户自2001年5月起就产生归还房屋贷款的情形。汪先生、喵女士双方购买水清路房屋,曾向汪先生亲友借款,此后,归还了全部借款。汪先生、喵女士双方对此均予以确认。购买上述房产均发生在汪先生、喵女士婚姻存续期间,汪先生的公积金贷款和汪先生向亲友的借款、还款也发生在汪先生、喵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喵女士称购买上述房屋的资金系来源于其娘家人和其个人婚前财产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本院(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一审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准予双方离婚,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于2006年5月26日、5月28日书写的约定承诺系双方对财产各自独立的约定。但根据两份材料的内容,均无法证明双方对财产归属进行过明确约定,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无法采纳。关于水清路房屋和黎安二村房屋的产权变更,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述两套房屋的产权变更系双方基于约定或基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作的赠与而进行,故一审法院认定虽然上述两套房屋产权登记在上诉人一人名下,但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据此作出处理,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机场新村房屋为被上诉人婚前取得产权,婚后变为双方共同所有,一审法院考虑上述情况确定分割,无不当。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庭审中对各自的公积金数额进行确认,一审据此确定的公积金折价款亦无不当,本院一并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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