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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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附案例,签了离婚协议但没办离婚登记,此时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债务?

作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次举报



案情简介:


盖某甲与高某离婚后复婚。在签署离婚协议但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期间,高某进行贷款。盖某甲陈述其在银行的工作岗位不具有唯一性,在其参与办理田某贷款时,若受托支付对象为高某,则其需回避;若为高某的哥哥高某乙,则不需回避。这一情况结合田某办理贷款后的受托支付对象为高某乙这一事实,说明盖某甲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规避了银行相关规定。

盖某甲陈述其工资为每月6000元左右,其女儿的培训费等支出多由高某承担。


问题:高某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高某个人债务?


案例分享:(2023)最高法民申338号


杨钦仁律师点评,

法律规范是TXT,法律运行是exe。你可以不懂TXT,但必须了解EXE。

根据本案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满足以下条件:

其一,时间上,借款发生时,双方处于婚内(没办理登记就不属于离婚);

其二,一方个人名义的借款贷但使得对方收益,所以推定另一方知晓且认可;

其三,孩子的费用大都由借款一方承担,所以视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

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为:案涉借款是否系盖某甲、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依据本案查明事实,盖某甲虽主张与其配偶高某感情不和于2012年签署离婚协议,但双方直至2019年才办理离婚登记并于2020年复婚,案涉借款发生时,双方尚处于婚姻存续期间。在本院组织的询问中,盖某甲陈述其在银行的工作岗位不具有唯一性,在其参与办理田某贷款时,若受托支付对象为高某,则其需回避;若为高某的哥哥高某乙,则不需回避。这一情况结合田某办理贷款后的受托支付对象为高某乙这一事实,说明盖某甲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规避了银行相关规定,因此二审认定盖某甲对高某借款一事明知并积极促成,并无不当。同时,盖某甲在询问中陈述其工资为每月6000元左右,其女儿的培训费等支出多由高某承担,因此二审认定盖某甲家庭因借款资金流转而获得相应利益,亦无不当。据此,二审认定案涉借款属于盖某甲、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并判令双方共同承担返还责任,并无不当。至于二审未适用《夫妻债务解释》一节,存在适用法律不准确的问题,但裁判结果正确。




杨钦仁律师(Tel/v:15801913292。),华东政法大学毕业,10余年法律从业经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