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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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5,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属于赠与双方还是共同借贷?

作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次举报



这个事几乎每个人都会遇到,这个事大多数人处理不好。看别人的故事,涨自己的知识。


案情简介:

小夫妻婚后购房,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小夫妻名字。

其他细节:

1、父母转账给子女,子女拿着钱出资购房;

2、主张借贷一方说,当时口头说个这钱是借贷,但没有有提供证据;

3、配偶一方表示不知情,在离婚时才提出;



杨钦仁律师点评:

很多人问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属于赠与双方还是共同借贷?

专业的人会说,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那么,上述具体情况,法院如何处理,遇到类似情况法院也同样处理。

回归本案,本案的核心情节,其一,父母转账子女,子女用钱购房;其二,没有其他证据及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实际上,对于父母婚后帮助小夫妻购房,房屋登记夫妻双方名字的,其出资属于对小夫妻的赠与还是借款,没有其他证据或情节证明当时父母实际意思表示的,法院一般就认为是给夫妻双方的赠与。


案例来源:(2021)沪02民终12593号


一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180万元款项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就此,作如下分析:第一,涉案款项系张ZF转账交付张SC,用于张SC、李YJ婚后购买上述房屋,但张ZF、张继庭未能提供由张SC、李YJ出具的借条,亦未要求张SC、李YJ出具借条。第二,张ZF、张继庭虽表示曾口头告知张SC、李YJ涉案款项属借款性质,张SC、李YJ亦口头认可,但李YJ对此予以否认,且张ZF、张继庭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第三,张SC出具的情况说明,虽认可涉案款项系其向张ZF、张继庭所借,用于其与李YJ购买上述房屋,但系在与李YJ登记离婚后及李YJ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具,且与自愿离婚协议书明确的无夫妻共同债权与债务内容相悖,又李YJ否认涉案款项系其与张SC的夫妻共同借款。第四,从传统家庭观念出发,对涉案款项性质,张ZF、张继庭认为属借款性质,而李YJ认为属赠与性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故张ZF、张继庭的上述观点难以成立。综上,张ZF、张继庭认为涉案款项属借款性质,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涉案款项应属张ZF、张继庭对张SC、李YJ的赠与。



二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依法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当事人须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张ZF、张继庭认为被上诉人李YJ亦应返还借款90万元及支付利息。对此本院认为,一审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张ZF、张继庭就180万元主张借款并不成立,遂根据在案证据及各方意见判决支持张ZF、张继庭要求张SC返还90万元借款本息的主张,判决驳回张ZF、张继庭要求李YJ返还90万元借款本息的主张,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认同。二审期间,上诉人张ZF、张继庭坚持要求支持其一审诉请。然本院认为根据证据规则,上诉人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佐证其与李YJ已形成借款合意的事实,亦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一审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故本院对上诉人的相关诉求亦不予支持。



杨钦仁律师(Tel/v:15801913292。),华东政法大学毕业,10余年法律从业经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