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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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3,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属于赠与双方还是共同借贷?

作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次举报



案情简介:

小夫妻婚后购房,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小夫妻名字。

其他细节:

1、出资方为离异,且名下无房;

2、出资方全程参与房屋买卖,并且直接转账给房东,产证等材料由其保管;

3、子女曾将车位出售款转账给出资方。


杨钦仁律师点评:

法律特别讲究逻辑。只要满足某特定条件,就可以退出特定结果,对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属于赠与双方还是共同借贷?”问题,只要出资方的操作与案例一致,也就是通常意义的复制粘贴,你也可以取得相同结果,还不赶紧学起来。


案例来源:(2022)沪02民终3140号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证人葛某的证词主要是针对购房过程,即购房系由苏某主导并支付价款,对于是否发生借款关系,主要是听苏某向其口述。李某的谈话录音,不论是否具备合法性,其谈话内容也不必然代表苏某立场,且李某当时并不知道苏XD、李XY正办理协议离婚,其表述更多是出于促进苏XD、李XY关系和睦,与具有确定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不能等同视之。总而言之,上述证据本身并不能直接判断案涉购房款的属性,需要结合在案全部证据,衡诸生活常理予以综合判断。通常而言,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并将房产直接登记在子女(包括其配偶)名下,确有赠与的可能,实践中亦不鲜见。然而就本案所涉情形而言,则殊难成立赠与。首先,从行为动机上看,苏XD系再婚,离婚后无房居住,孩子的直接抚养权归前妻,与李XY并无生育,这种状况使苏某不得不有所忌惮,对于房屋等大宗财产,一旦轻相赠与后果难料,实须谨慎为之,以免重蹈覆辙;其次,从过程结果上看,无论买房、卖车位,均是苏某全程主导,房产证也由苏某保管,如果是赠与,一般而言财产应该交由受赠人自行处置,赠与人难得过问,如果仍由赠与人实际掌控,则多数要么以赠与之名行代持之实,要么以“所赠”财产为借贷之担保;再次,从苏XD、李XY事后的反应看,一方面为将案涉房屋转归李XY一人刻意隐瞒协议离婚的事实,另一方面又将车位出售款项大部转给苏某欲以搪塞苏某,此种反常背离的行为,正是心虚的表现,恰可印证苏XD、李XY对于涉案房屋并非真正赠与,苏某实际保留着控制权(不论是物权还是债权)是心知肚明的,故对房屋的处分只能背着苏某去做,同时还得在表面上服从苏某的指示安排以免除其疑心。


二审法院认为,

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所指的债权人泛指普通债权人。基于本案的特殊性,苏某并非普通的债权人,而与苏XD存在血缘关系,故案涉款项是苏某的赠与还是借贷,仍需综合在案证据予以考量。1.关于借条(一)所涉的17万元,虽李XY未在借条上具名,但系争款项是直接交付给李XY的,此时李XY与苏XD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XY自认该款用于归还苏XD以其名义申请的网贷,而李XY婚后除与苏XD共同做生意外,无其他收入来源,故该贷款亦是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另李XY既辩称该款是苏某对其与苏XD的赠与,然又在出售车位后将钱款转回苏某的妻子,其辩解该款并非还款而是回赠,该说法被苏某所否认,也与苏XD所述该款系归还父母借款的说法不一致,故其关于系争的17万元并非借款的主张,本院难以采信。2.关于借条(二)所指向的购房款,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其前提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行为,能够被认定为赠与性质。在当今房价高企的背景下,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该出资往往与普通民间借贷特征不同,既没有书面的利息约定,也没有设立明确还款期限,甚至在子女经济困难时,父母仍会无限延长还款期限,但不能据此认定出资款即为赠与款。本案中苏某出资时,从未言明房款为赠与,而从其转账方式看,其直接向卖家支付房款,产证亦由其保管,上述行为均与一般赠与有异。而李XY将车位售出后将款项直接转给苏某的妻子,也可以说明李XY曾有还款的行为,故一审法院认定系争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而非赠与,于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可。最后,鉴于前述,本案借贷事实之成立,并非仅凭苏XD提供的两张借条,而是结合在案的诸多证据,而李XY所辩称的本案并非借款亦未能提供证据佐证,故一审法院认为借条的形成时间不影响本案借贷关系之成立,本院对此亦予认同。李XY二审期间对案涉借条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并无必要,本院不予准许。



杨钦仁律师(Tel/v:15801913292。),华东政法大学毕业,10余年法律从业经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