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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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2,婚后父母出资,属于赠与双方还是共同借贷?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222人看过




案情简介:

宗某1、梁某婚后,宗某1父母出资50万为小两口购房,后小两口离婚,宗某1父母主张这50万是借款,要求小夫妻共同归还。

其他细节:

其一,宗某1在不同案件对该笔款性质做不同描述,

其二,宗某1的父母在转账时和宗某1明确该笔款为借款,宗某1认可。但该借款没有事后补书面借条,也没有约定利息及归还时间。


案例来源:(2023)沪01民终6691号


杨律师点评,

细心的朋友会特别关注这样一个细节,转账时父母明确该笔转账是借款。问题来了,信说借款就是借款了?

对的,法律上就是这样判断借贷合意。

甚至说,出资方希望出资为借款只要在转账备注上明确为借贷,那么,法院在判定的时候就是如此判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聊天记录确认为借贷,事后认为为借贷自然是对当时的还原。


原审法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当事人对转账50万元及系争款项用于购房的事实不持异议,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系争款项性质是否借款;若为借款,是否属于宗某1、梁某共同债务。关于争议焦点一,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其前提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行为,能够被认定为赠与性质。在当今房价高企的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尽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本案中刘某出资后,宗某1、梁某就款项性质为借款有过商议,现本案原告主张系借款,予以认定。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该出资往往与普通民间借贷特征不同,既没有书面的借条与利息约定,也没有设立明确还款期限,甚至在子女经济困难时,父母仍会无限延长还款期限甚至转为赠与,但不能据此认定出资时款项即为赠与款。至于宗某1(ZONGWEN-ISADORA)在(2021)沪0112民初35777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所作陈述与本案陈述不一,两次陈述前后矛盾,必有一为虚假陈述。显然,在该案中,宗某1为规避归还陈某借款的义务,作了与事实不符的陈述,干扰了诉讼,依法应予以惩戒。但事实不会因宗某1作出虚假陈述而改变,故梁某以宗某1在(2021)沪0112民初35777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述称案涉50万元为赠与款为由,主张案涉50万元为赠与款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刘某向宗某1转账支付5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税的钱款后,梁某在与宗某1微信聊天过程中双方一致确认该笔钱款的性质为借款。故无论宗某1在另一相关联案件审理过程中怎样陈述,均无法改变讼争钱款的性质,除非另有相反证据证明该笔钱款的性质。因此,原审法院针对刘某主张讼争钱款为出借款,结合梁某与宗某1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全案证据,依法认定该笔钱款为民间借贷款正确,本院应予确认。梁某上诉提出讼争钱款为赠与款与现已查明的本案事实相悖,且无任何证据证明梁某所提相关上诉主张,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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