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离婚时,丈夫小帅与妻子小美约定,离婚后房屋全部归小美,债务全部归小帅。小帅的债务人阿强知道后,提出撤销该部分约定,认为其损害了自己作为债权人的权益。
小美说,自己为小帅抵押解除出资7万多了,不属于恶意转移财产。
各位怎么看呢?
相关规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杨钦仁律师点评,
法律应不应该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应该。
法律应不应该特别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回答还是应该。
那么,通过离婚转移财产是否可行呢?回答不行。
撤销权规定的条件是0对价赠与与不合理对价交易。那么,对于需要特别保护的妇女以低于市场价,本案中,房屋对价似乎就7万,取得房屋能否获法律保护呢?
政治正确上,妇女权益必须保护,法律上,该怎么办?请看案例
案例来源:(2022)豫03民终7738号
抛砖引玉,在司法实务中,协议离婚,多少对价取得全部房屋,不属于恶意转移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