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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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1,债权人能撤销该约定吗?协议离婚时,丈夫全额负债,房屋全属妻子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309人看过



案情简介:


离婚时,丈夫小帅与妻子小美约定,离婚后房屋全部归小美,债务全部归小帅。小帅的债务人阿强知道后,提出撤销该部分约定,认为其损害了自己作为债权人的权益。

小美说,自己为小帅抵押解除出资7万多了,不属于恶意转移财产。


各位怎么看呢?


相关规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杨钦仁律师点评,

法律应不应该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应该。

法律应不应该特别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回答还是应该。

那么,通过离婚转移财产是否可行呢?回答不行。

撤销权规定的条件是0对价赠与与不合理对价交易。那么,对于需要特别保护的妇女以低于市场价,本案中,房屋对价似乎就7万,取得房屋能否获法律保护呢?

政治正确上,妇女权益必须保护,法律上,该怎么办?请看案例



案例来源:(2022)豫03民终7738号


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撤销权的行使应具备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从客观方面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从主观方面来看,应当具备下列几个条件:1、如果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为无偿行为,不管债务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撤销。2、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本案中,程WX主张的债权已被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为系孙MJ的个人债务。程WX主张孙MJ无偿将个人财产转让给崔Y,损害了其自身的权利,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所涉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孙MJ的名下,孙YZ作为赠与人明确表示系对孙MJ、崔Y夫妻双方的赠与,故该房产应属孙MJ、崔Y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一审中崔Y提交的转账明细、银行回款业务凭证等证据,崔Y为取得案涉房产所有权,代孙MJ偿还了房产抵押贷款702071元,并非无偿取得。结合撤销权行使要件,崔Y与其女孙ZR共同作为房屋受让人,程WX主张该房屋转让行为具有恶意,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抛砖引玉,在司法实务中,协议离婚,多少对价取得全部房屋,不属于恶意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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