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2021)沪01民终3537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生效判决已确定本案系争房屋由李人俊、李人英、李人豪、李人雄、李人范、李人华继承并按份共有。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本案中,李人俊、李人英、李人豪、李人雄、李人范作为房屋按份共有人有权按法律规定提出分割。原审法院根据生效判决已确定的份额及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判决系争房屋归李人雄所有,由李人雄支付其他共有人房屋折价款,于法有据。李人华上诉认为父亲生前已赠与其系争房屋中面积较大的房间,生效判决关于遗产的继承处理有误,该主张并不属于本案共有物分割纠纷的审理范围,当事人可寻求其他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