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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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另类“洗房”,有兄弟姐妹的注意了,千万别财两空了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403人看过



案情简介:

兄妹两人共同出资购房,没有写上什么合同,也没有明确的约定,房屋登记两人名字,且为共同共有。

妹妹说,这房屋属于共同出资购买,应该平分;

哥哥说,这房屋妹妹就垫付了几万,实际出资比不到房屋总价款的10%,贷款虽然以妹妹名义,但实际还款人是自己。

法院认为,查不清各自实际出资比例,房屋一直由哥哥管理,妹妹不参与管理。所以,一审结果,哥哥80%,妹妹20%。二审改判,哥哥60%,妹妹20%。


案例来源:(2021)沪02民终6938号


一审法院认为,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本案中,张某1与张某2对系争房屋共同共有的基础系张某1与张某2存在家庭关系,现双方各自有家庭,难以维系共同的基础。鉴此,张某1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的请求于法有据,可予准许。本案中,房屋权属登记为张某1、张某2共同共有。购房付款各自表述不一,双方未有详尽付款事实。房屋中的商业性贷款的贷款人为张某1,但双方均有还款情况。同时,系争房屋近二十年时间张某1不进行管理,也不使用,由张某2一方管理、占有、使用。一般而言,共同出资购房,在权属共同共有房屋分割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应按50%比例处理,而本次购置房屋双方出资情况不明,共有比例不明,各方虽提交付款证据,但均不能证明各自在房屋共有中出资金额,和所占房屋的共有比例,张某1更无法说出具体出资数额。其次,购房票据原件由张某2保管、部分汇款由张某2向张某1银行账户转款,从房屋的购买、使用,以及双方在购买房屋的地位,持有买卖房屋票据等证据,从证据规则及盖然性角度,可以认定张某2为此次购房的主要方,张某1为次要方,故对双方共同共有房屋比例一审法院予以酌定。现张某2愿意按房屋市值的10%和张某1主张按房屋市值的50%分割均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一、本市制造局路XXX弄XXX号XXX室(114.50㎡)房屋20%份额归张某1、80%份额归张某2;


二审法院认为,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的共有方式;共同共有则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方式。系争房屋产权登记时已登记为张某1与张某2共同共有,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二人对共有方式另有约定,故产权登记明确记载的共同共有应认定为双方对系争房屋共有方式的约定。共同共有区分于按份共有最显著的一点就在于共有人之间对共有物所享有的权利是共同的,并不区分份额。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本案中,张某1、张某2近二十年来始终未对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提出异议且未进一步明确约定各自份额,一审法院所确认的张某1、张某2在系争房屋各自享有的产权份额,存有不妥,本院予以调整。考虑到张某2对房屋出资较多及在系争房屋内长期实际居住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张某2在系争房屋享有60%的产权份额,张某1享有40%的产权的份额。


杨钦仁律师评析,


前一段时间有夫妻洗房事件引起很多人关注。

上海结婚“洗房故事”,“我小姨大学毕业就在上海工作,她说上海婚姻讲究门当户对!上海家庭都不愿意找外地沪漂女孩,怕以后有麻烦。现在上海有一种外地人“洗房"现象,她有一同事江阿姨就遇到了,现在全家人后悔都没有用了。

事情是这样的:江阿姨给儿子很早就买好了二居室的房子,后来儿子找了外地某省的沪漂女孩,婚前看着挺通情达理的,结婚后没多久却提出置换婚房重新买房,并且加上女孩的名字,否则以不生小孩为要挟。

江阿姨一家都是挺善良的上海人,为了小两口能过好,也就答应了女孩的要求。很快卖掉婚房买好了三居室的新房,加了女孩名字,期盼早点抱上孙子。谁知过了几年孙子没抱上,女孩要求离婚,财产分走一半。

这位沪漂女孩"洗房"成功,江阿姨是以泪洗面,逢人就诉苦。所以一定要当心,有些人为了财产很会算计的。现在生存竞争激烈,于是有太多人把婚姻作为改变人生的垫脚石,都想通过婚姻实现阶层跨”

马克思在《资本论》里说了这样一句话:

如果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资本就会蠢蠢欲动;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资本就会冒险;如果有百分之一百的利润,资本就敢于冒绞首的危险;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资本就敢于践踏人间一切法律。

以上两者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原本都是最为亲近之人,最后都成为背刺之人。其实背刺而获得钱少的话,估计亲情,爱情犹在,但问题是如此操作一下,钱实在是太多了。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但如果出钱较多,甚至绝大部分的一方稀里糊涂,不仅钱没了,而且亲情也没了,标准的人财两空。


两种“洗房”有类似之处,都是一方出资极小,换取另一方房屋极大的价值。并且,两类洗房还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房屋登记共同共有。其核心在于登记为共同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这里注释一下,该规定已废除,但最新《民法典》对于共同共有如何分割没有规定,所以法院在实务中还一直沿用此规定。

对于共同共有这特殊关系下房屋分割,司法实践也就是法院判决,往往会在平分基础上适当照顾贡献较大一方,大方向就是均分。例如,一套房屋价值800万,一方出资1万,另一方出资799万,登记共同共有,那么分割时法院判决4、6分更符合共同共有法律之意。如果不希望人财两空,建议事先登记按份共有并且明确各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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