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父母留下房屋,兄弟大倪与小倪进行继承,最后调解房屋归属大倪(办理完过户),小倪获得折价款。
本来事情到此为止,后弟弟小倪及其前妻一直居住父母遗留房屋内。大约七八年后,哥哥大倪准备出售房屋,让小倪搬离。小倪并不搬走,还倚老卖老(1965年出生),大倪无奈起诉法院,要求排除妨害及房屋占有使用费(租金)。
一审败诉后,小倪又搞事情,说自己搬走可以,支付只有使用费用也可以,但要哥哥大倪书面承诺不出售房屋。并拿出父母录音,认为这是父母遗嘱,哥哥应该遵守。哥哥并不认可该录音,且当初调解时也没此承诺。
最终,二审维持让弟弟搬走+支付占有使用费至实际搬走之日。
案例来源:(2021)沪01民终12087号
杨钦仁律师点评,
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一旦房屋完成继承,也就是过户完成,那么,房屋就归属新主人。新主人对其有完整的支配权,其他继承人无权在对房屋提要求了。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小倪上诉称,
(2019)沪0115民初48355号案件小倪、大倪及案外人倪某达成调解前,口头约定系争房屋不会出卖。若大倪书面承诺不会出售系争房屋,小倪同意从系争房屋搬出并按照3,800元/月的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否则,大倪应按父母遗嘱内容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
被上诉人大倪称,
前案各方达成调解前并未约定系争房屋不会出售,各方系在法官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调解协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二审认为,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大倪已于2020年12月18日履行完毕(2019)沪0115民初4835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义务,大倪作为系争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涉案房屋的权利。现小倪、王AP、倪WJ无合法理由占有使用系争房屋的行为已经妨害大倪对系争房屋的正常使用,大倪有权要求其排除妨害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一审判令小倪、王AP、倪WJ按照3,800元/月的标准,自腾房通知书载明的期限次日起至实际迁出日止向大倪支付房屋使用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