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知情户口留在上海,平日并不在上海居住,户口所在地房屋拆迁,知情认为自己因为以下三个原因,应该参与分配房屋征收拆迁利益:
其一,知青是社会弱势群体,
其二,返沪时,经常居住,拆迁实际侵害其居住权;
其三,知青在上海没有其他住房;
案例来源:(2020)沪02民申1380号
再审申请人李CF、丁DX申请再审称,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对本案予以再审,依法改判支持李CF、丁DX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理由是,李CF、丁DX是知青,属社会弱势群体,在上海没有住房,居住权没有获得保护;李CF、丁DX的户籍在被征收房屋内,回沪时也经常在该房屋内居住,但是房屋被征收以后就丧失了居住权,现理应分得部分征收补偿利益,一审认定事实有误,判决结论不正确,应当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认为,
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经查明被征收房屋为李BH的产权房,李CF、丁DX虽户籍在册,但房屋被征收时不属该房屋的同住人,无权享有征收补偿利益。一审法院对李CF、丁DX要求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李CF、丁DX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杨钦仁律师点评,
对于房屋征收补偿,法律上会照顾居住困难,但并非谁弱谁有理。
满足同住人条件,才能参与分割动迁安置利益,特殊情况下,不属于同住人,也可以参与分配。
例子可参考《案例分享,既空挂户口又居住困难户,能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吗?》,即虽然不满足同住人条件,但被认定居住困难户,也可参与征收利益分配。
还比如,实际居住该房屋,居住困难,有的法院会酌定一定动迁利益。
回归本案,知青原本并不居住房屋,所以,房屋征收或房屋拆迁主要目的是安置实际居住人,没有知青的分,不仅合法,也是情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