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杨律师一起学习真实案例。
本案系二审改判案例。
案情简介:
以一审未认定安置对象,未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二审改判曹XX第一视角叙述。
曹XX认为,
房屋来源其父母,其随父母一起居住过该房屋。有人还陈述曹XX离婚后,还回来居住过一段时间。
另外,曹XX从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自有住房都没有。
另有张XX,也被动迁认定困难户,甚至在南通服刑。
一审法院仅认定曹XX能分居住困难保障补贴3万。
二审改判一审的核心,并不在于曹XX是否实际居住满一年,
而在于---动迁中,被认定居住困难人口,是否直接就属于安置对象,参与动迁分配?
案例来源:(2021)沪02民终904号、(2020)沪0101民初21458号
一审法院认为(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系争房屋同住人的认定及征收补偿款的分割。
…
曹XX、张XX虽然被认定为居住困难安置对象,但二人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并未居住,系空挂户口,曹XX、张XX仅可分得居住困难保障补贴,曹XX另可分得特殊困难对象补贴30,000元。
…
二审法院认为(节选),
系争房屋被征收过程中经认定,该户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曹YH、曹某1、张XX、曹某2、曹SJ、顾金凤、曹XX、李HX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故上述八人均有权参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
杨钦仁律师点评,
首先,动迁中,被认定居住困难人口,而无需认定实际居住满一年,是否直接就属于安置对象,参与动迁分配?
事实认定上,二审并没有认定曹XX实际居住满一年。为了更好的说明此问题,所以本结论还参考了张XX。法院也是在没有认定其实际居住满一年的情况下,仅因为其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直接认定其为安置对象,参与分配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同时,本案是中院二审改判案例,中院裁判意见对其下辖法院具有指导意义。
所以,于此得出初步结论,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可以直接认定为安置对象,参与分配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其次,本案是否属于个例呢?
对此,在裁判文书网又找到以下案例(2021)沪02民终7298号。
本案系二审维持案例,也是中院案例,其作出的裁判有指导下辖法院裁判的功能。
该文书法院认定部分,
本院认为,系争房屋被征收过程中经认定,该户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黄XX、黄某某、陈XX及李HS、范MP、董LB共六人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故上述六人均有权参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系争房屋因被征收而获得的征收补偿利益,可由上述人员分得。
法院也是以符合居住困难户,就判决有权参与房屋征收利益分割。
再来回看相关当事人上诉的事实与理由,
李HS方上诉请求: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居住困难人口不等同于同住人,仅因黄XX、陈XX、黄某某被征收部门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其三人就可以参与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全部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是错误的。
二、即使黄XX、陈XX、黄某某可以参与分割,其也仅能就居住困难保障增加部分进行分割。
董LB上诉请求:
一、黄XX虽然户口在系争房屋内,但在征收前多年已经不在其中居住,是空挂户口,只能作为居住困难人口认定,享有居住困难户增加货币补贴款。
二、根据征收补偿协议,认定居住困难人口六人为:董LB、李HS、范MP、黄XX、陈XX、黄某某。范MP、陈XX、黄某某三人户口不在系争房屋内,陈XX、黄某某系黄XX妻子及女儿,从未在系争房屋居住过,仅是作为居住困难人口,范MP、陈XX、黄某某三人每人只能分割居住困难户增加货币补贴款。
结果上,法院并不关心空挂户口,没有实际居住满一年,甚至没有户口。
只要被认定居住困难户,就直接可以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所以,可得以下结论,
在上海二中院及下辖法院,杨浦、虹口、黄浦、静安、普陀、宝山、嘉定、青浦、崇明。
即使您没有实际居住满一年,甚至没有户口,您只要被认定居住困难户,就直接可以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