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6年,小帅与小美离婚,离婚10多年里,依然离婚不离家。2019年,小帅起诉小美搬走+并支付之后的费用。
房屋登记在小帅,是小帅婚前调配的婚前公租房,婚后由小帅父亲工龄及小帅婚前公积金购买下产权。协议离婚时,双方仅解除身份关系,未就婚内财产进行分割。
你认为小帅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本案实际争议焦点为,
男方婚前公租房,婚后再由男方买下产权能否认定为男方个人婚前财产?
案例来源:(2021)沪01民终12305号
一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系争房屋从公有住房购买为产权房发生在KDJ、SX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登记在KDJ一人名下,但依法属双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虽房屋来源于双方婚前由KDJ调配取得,且使用的是KDJ父亲的连续工龄优惠购买,但SXB名下的公积金2,100元也用于了支付购房款,房屋来源、贡献大小、出资多少等情况是房屋分割时可酌情考虑的因素,但不改变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系争房屋对于KDJ、SXB而言属重大共同财产,双方在2006年4月1日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并未明确分割,故KDJ现认为系争房屋属其一人所有,进而要求SXB迁出,没有依据,一审法院难以认同,故KDJ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KDJ要求被上诉人SXB从系争房屋迁出并支付自2019年4月起的相关费用,其主要理由是系争房屋登记在KDJ一人名下,为其个人财产。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KDJ与SXB原系夫妻关系,系争房屋为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共同居住生活的房屋。双方虽于2006年4月1日协议离婚,但离婚后SXB仍居住生活于系争房屋至今。KDJ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离婚时已经对各自的居住事宜作出过约定。在此情况下,KDJ要求SXB搬出系争房屋并支付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杨钦仁律师点评,
本案再次明确,男方婚前公租房,婚后再由男方买下产权并不认定为男方个人婚前财产。
法院司法观点,只要领证后取得的房屋不管贡献,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贡献大的,分割多。
还记得前段时间很火的洗房案吗?理由也是如此。
相关规范:
《民法典》婚姻篇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现已废止,但2021年1月1日前结婚可能会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