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波奇获得由其奶奶赠与其房屋份额,玲奈贝儿女士主张自己有一半份额,丈夫认为属于其个人财产。
案例来源:(2021)沪01民终16181号、(2021)沪0115民初32468号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系争房屋中丈夫波奇的份额,是否属于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事实表明,系争房屋在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双方当事人婚内对财产没有特殊约定。之后丈夫波奇虽将其在系争房屋内的三分之一产权以买卖形式转让案外人孙XX。但该买卖合同经诉讼已由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并判令系争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丈夫波奇、案外人孙XX名下,其中丈夫波奇占三分之一份额。显而易见地,丈夫波奇对系争房屋的份额属于双方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波奇关于系争房屋为其祖母赠予丈夫波奇一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简评:
其实,本案并非是想说婚姻存续期间,继承财产如何处理?主要是想说,如果长辈想把财产留给小辈应该立遗嘱,明确财产给小辈一人,与配偶无关。
例子,房屋由我孙儿波奇一人继承,与他人无关。
核心就加一句,与他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