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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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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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享受动迁安置但仍属困难的,再次动迁是否属于安置对象,能否分动迁利益?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302人看过



案情简介:

一大家子为了动迁安置房打破了脑袋,

一方享受过了国家安置福利,但一家人平均下来才6平米?再次动迁,户口在内,那究竟是否属于安置对象,能否分割房屋动拆迁安置利益呢?


於某1方主张,

於某1方虽有他处受配的上海市政立路XX弄XX号XX室系统房(以下简称政立路房屋),但该房屋居住面积仅19.80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仅6.60平方米,不足居住困难的法定最低标准,也低于本地块居住困难的最低标准,属于居住困难,故於某1方符合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条件。


案例来源:(2022)沪02民终5637号


一审法院认为,

虽然政立路房屋的《住房调配单》中未将於某1、於某2记载在“新配房人员情况”一栏中,但该《住房调配单》中显示武进路公房的租赁户名为於某1,该房屋的住房人员为於某1、高某,且均为同单位职工,调配原因为“居住困难,严重不便,同意套配,原房由房管部门收回、落政。於某1户口迁入XX路XX弄XX号”,可见政立路房屋获套配是考虑了於某1、高某夫妻俩及於某2的因素,且无证据证明於某2在其成年后在系争房屋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故於某1、於某2均不符合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的条件。

……

鉴于各方当事人均存在不符合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的条件,故原则上户籍在册人员均有权参与分割该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在分割征收补偿利益中应体现补偿与安置兼顾的原则,综合考虑系争房屋的历史来源、当事人自身及所属家庭的情况、他处获得福利性质房屋情况、对获得征收补偿利益的贡献、当事人的选房及产权调换房屋的优惠情况等方面,平衡各方利益。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於某1方是否属于共同居住人、於某1方是否可分得更多征收补偿利益。根据政立路房屋相关调配资料显示内容,一审法院认定该房屋获套配是考虑了於某1方一家的因素,并无不妥。於某1方称其实际居住系争房屋,但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於某1方均不符合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的条件,并无不妥。於某1方上诉主张其属于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在认定共同居住人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系争房屋的历史来源、当事人各自家庭及自身状况、他处获得住房福利情况、征收过程中选房及产权调换房屋登记情况等因素,以体现补偿与安置兼顾为原则,从平衡各方利益出发,就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在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所做处理,并无不当,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均已获得保障。於某1方上诉对一审判决所提异议,要求重新分割征收补偿利益、要求多分征收补偿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杨钦仁律师点评:

1、於某1方没有被认定为同住人、安置对象其实与其之前享受过安置福利无关,主要是因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居住1年以上。


2、房屋所有人员都不属于同住人,安置对象的,从现在的司法实务,动拆迁安置利益国家不会没收,会由法院公平(法院自由裁量)的分给全体相关人员;


3、如何公平分割?

法院在认定共同居住人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系争房屋的历史来源、当事人各自家庭及自身状况、他处获得住房福利情况、征收过程中选房及产权调换房屋登记情况等因素,以体现补偿与安置兼顾为原则,从平衡各方利益出发,就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在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所做处理,并无不当,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均已获得保障。长期看本人分享案例的朋友,知道法官写的考虑因素或多或少,实际都是其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法院主要衡量的一个是实际居住情况(针对非实际居住),另一个就是否符合“同住人”。昨天分享案例,就明确同样是法定少分情况,不同少分,量上也是天差地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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