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分与少分有何区别?
案情简介:
一家有兄弟多人,平日里人多热闹,这不遇上动迁了,家里更加热闹了…
阿大:小八你实际不住,动迁少分;
小八:阿大你女儿未成年,动迁不该分。
未成年人在实践中又不认定为安置对象,未成年人都是跟着父母生活的,所以未成年实际也是少分。
是不是这样大家相互扯平了呢?
那么,在司法实务中,到底谁应该实际少分,谁又能实际多分呢?
毕竟,拆迁安置就是解决住房矛盾,所以实际不住肯定得少分,不然动迁会产生新矛盾。
案例是二审改判案件。
本案主要讲的是主要是房屋分割案件中,同样是“少分”这定性背后,这量又怎样巨大的差距。
案例来源:(2023)沪02民终8623号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相关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本案中,王某10、张某、王某9均享受过福利分房,虽王某4方辩称王某10离婚后福利分房归前妻所有,并于2017年搬回,但法院认为离婚时王某10与其前妻对房屋分割作出的约定系其二人对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影响王某10已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事实,故王某10、张某、王某9均非共同居住人。王某5在本市房屋的征收过程中被认定为居住保障对象,故应认定其已享受过福利,非本案共同居住人。赵某2、王某7、王某6未居住过系争房屋,也非共同居住人。潘某在本市无常住户口,即使其于2018年10月与王某1登记结婚后居住至征收,但截至征收决定发布之日未满五年,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王某1、王某2、王某4在户籍迁入后居住至征收,故王某1、王某4应认定为共同居住人,但因王某2系未成年人,其无权作为独立主体取得征收利益,但王某1作为其监护人可适当多分。王某8自幼居住系争房屋至2001年,虽张某在与王某8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龙吴路房屋产权,但王某8的户籍从未迁入龙吴路房屋,龙吴路房屋的产权也未登记在王某8名下,不应认定其在龙吴路房屋购买产权的过程中享受了福利,其应认定为共同居住人。综上,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由王某1、王某4、王某8享有。各项费用中,家用设施移装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奖励费、居住室内装饰装修补偿应归征收时的实际居住人即王某1、王某4所有。搭建补贴由实际搭建人所有。各方一致认可特困补贴90,000元由王某1、王某4、王某10各享有30,000元,法院予以确认。王某10名下30,000元应根据其《遗嘱》,由王某5继承所有。其余款项,法院根据系争房屋来源、居住情况、居住需求等因素,在共同居住人之间酌情予以分配。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王某1方主张系争房屋系由其一人实施搭建、扩建,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王某4方、王某8方对搭建系王某1一人实施的事实不予认可,故本院对王某1方关于搭建补贴及部分房屋价值款应由其一人分得的主张不予采纳。王某4系老年人,其在系争房屋中长期居住,对系争房屋居住依赖强,应适当多分。王某1亦长期居住于系争房屋,且其女儿王某2系未成年人,居住于系争房屋,王某1作为法定监护人应保障其居住,故基于上述情形王某1亦可适当多分。王某8长期不居住于系争房屋,对系争房屋的居住需求小,应少分。据此,一审法院对各方可分得的征收补偿利益的酌定有所失衡,本院予以调整。综合系争房屋来源、居住使用情况、各共同居住人的居住需求、征收补偿利益构成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由王某4分得2,135,100元,由王某1分得2,700,000元,由王某8分得792,128.74元。
杨钦仁律师点评,
本案中,阿大和小八主张都有道理,但最后判决明白,同样少分这个定性,但在定量量有巨大的差距。也就说少分与少分之间其实差距也不小。
从以往分享的案例来看,法院对于非实际居住少分,少分的非常多,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本人分享以往案例。典型的就是,先前内容《案例分享,二审改判,因出国被注销户口的,能否分割动迁利益?》,即使二审改判认定同住人,但因实际居住少,最后分得动迁利益也非常少,456万才分了10万。
再比如,购买过经适房和享受过福利分房和支内返沪并没有实际居住。如何少分又有何区别呢?可以看看本人先前分享实例《案例分享,动迁中有人享受过福利分房,有人购买过经适房,动迁利益怎么分?》
只有极少情况除外,虽然实际没住也认定住了,常见的读大学搬出,支内返沪。
未成年人虽然不属于安置对象,父母属于安置对象的,动迁会给父母适当多加一点。本案因未成年人不属于安置对象,给其父母加一点的量,基本快抵得上没有实际居住那位的量了。
二审改判一审,除了上述理由外,先前文章案例讲述这是司法理念不同,并非绝对的正确与错误的改判。即动拆迁安置房屋利益分割,主要是尽可能的按人头分,还是尽可能的解决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人员的生活实际。(上海法院官方微信号也对此问题发文过,如有需要可私聊。)
最后,做个总结,虽然动迁中有“少分”一说法,但定性“少分”后,具体“定量”的少分还是有所不同。除了具体实际情况不同影响量的多少,法官自由裁量权也影响同意情况,少分量的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