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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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租客将房屋分割出租,房东能否据此解除合同?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1日|分类:房产纠纷 |327人看过



案情核心

赵某系上海市闵行区房屋权利人。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175.56平方米,建筑类型为公寓,用途为居住。双方的租赁合同明确周某有权转租。后,周某分割房屋出租,赵某起诉解除租赁合同。


赵某认为周某将自己,陈述解除合同的依据是周某群租,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周某陈述有人投诉后,城管上门查看过,但是没有认定群租。关于房屋情况,赵某陈述涉案房屋原房型是四房二厅,周某承租后擅自将六楼客厅隔了两间房,六楼一间玻璃阳光房里砌了墙,也作为房间使用了,七楼客厅隔了一间房,所以现在变成了八间房,六楼玻璃阳光房是前房东搭建,但产证上没有这间房,周某租赁后在阳光房里砌了墙。周某陈述,赵某将涉案房屋出租给其的时候就是六间房,多出来的两间房分别是其将七楼朝北的厅隔了一间房,另一间就是六楼阳光房。


法院认为,

赵某与周某就涉案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赵某认为周某将房屋分割后进行分租的行为构成群租,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周某可以将涉案房屋分割出租,是否构成群租应由城管部门认定并作出相应整改、处罚决定。本案中,赵某提交的《限期责令限期改正群租行为通知书》没有出具单位的盖章,周某业已对此文件的正式性表达了异议,赵某以此证明周某的行为构成群租,本院实难采信。


裁判结果:

故,不支持解约+恢复原状。


案例来源:(2023)沪01民终15247号


杨钦仁律师点评,

看到这案子,还是有点惋惜,案件本来有胜诉的机会,却连续败诉两次。具体而言,

1、认定“群租”,只能是特定几个机构,除了城管,公安部门,街道,物业等也是有权利认定的(法官认可的);

2、法律规定了群租的标准,司法实务中依然需要相关机构的认定,而不能依照规定,自行认定群租。没有相关机关的文书,法院会说自己“无权”认定群租;

破解之道,解约的理由变为变更房屋用途。在没有其他机构认定群租情况下,最好的办法就是以变更原先房屋登记的用途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原本登记为居住,现在将房屋分割出租,把居住房屋变成经营性房屋。属于根本违约,据此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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