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下遗嘱,把一套老房子全让其中一位小辈继承,其他兄弟姐妹不认可该遗嘱的效力,诉讼至法院。
案情争议焦点:
遗嘱到底适用打印遗嘱规范还是适用代书遗嘱规范?
本案中,
1、老人的遗嘱系打印;(本案中立遗嘱人简称“老人”)
2、遗嘱的内容并非依据老人的口述形成,该遗嘱内容由遗嘱受益人孙某3事先拟定,由见证人下楼打印之后再上楼交由老人并逐条宣读解释遗嘱内容,遗嘱人遂在遗嘱上签字、捺印;
3、老人并未在落款上签署日期,该日期是旁边的见证人俞某代写;
案例来源:(2023)沪02民终7477号
主张老人遗嘱有效的一方认为,
涉案遗嘱应被认定为打印遗嘱,适用打印遗嘱的相关规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涉案遗嘱系以打印方式所立,故应当适用该规定,认定为打印遗嘱。
主张老人遗嘱无效一方认为,
1.《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目的是为了保护遗嘱是原始的,而非比代书遗嘱更苛刻。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打印遗嘱的签名人是遗嘱人和见证人,代书遗嘱的签名人是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打印遗嘱的规定中少了一个代书人,说明《民法典》规定的打印遗嘱是由立遗嘱人自行打印,不存在代书人或者代为打印人。故,认定系争遗嘱是以打印的形式所形成的代书遗嘱。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和《民法典》对于代书遗嘱的签名及注明日期方式的规定有所不同。《继承法》规定,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然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民法典》规定,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两个规定的顺序有所改变,《继承法》规定,代书人注明日期,其他人签名即可,而《民法典》要求所有人都要签名、注明日期。《民法典》对于打印遗嘱的规定和代书遗嘱的规定是一致的,都是要由每个人签名,然后各自注明日期。如果认为系争遗嘱为打印遗嘱的话,那就需要每个人都自行签名,并自行注明日期,但老人签名下的日期并非由其本人书写,而是由见证人俞某代为书写,所以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
(一审)法院认为,遗嘱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遗嘱无效
杨钦仁律师点评,
第一、《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应适用《民法典》,而非《继承法》,其中理由主张遗嘱有效一方的第一个理由已经阐述,于此不重复。
第二,如何定遗嘱?法律规定的六种遗嘱中,最为推荐的是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最方便,不需要见证,也不需要公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对此说三点。
首先,自书遗嘱一定要自己亲笔手写,而且要全部手写,不能找别人代写,也不能打印。
其次,如果只想把财产留给自己的子女,避免被子女的配偶分走一半,不能只写由他继承或者由他一人继承,这样是不够的,容易引起争议。要明确您子女继承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
最后,一定要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切记是签名,而不是按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