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案例分享,哥哥卖房于弟弟,动迁时又起诉自己也是安置对象,也有份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03月07日|分类:拆迁安置 |336人看过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兄弟阋墙,还是为了当年的那套房


家里内部协议将房分给哥哥,哥哥出售给弟弟,房屋动迁时,哥哥主张动迁利益自己也有份。

一、案情概括

哥哥与严P、朱GF及其他家庭成员于2000年签订《家庭居住房屋分割协定》,对家庭内部居住使用的三处房屋的居住问题作出安排,约定由哥哥一家与弟弟一家居住使用上海市洛川东路房屋,哥哥后又与弟弟签订《协议书》将洛川东路房屋居住使用权有偿转让予弟弟,哥哥夫妻于2005年又另行购买他处房屋居住使用。


二、哥哥诉讼主张

其符合上海市海宁路XXX号亭子间(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被拆迁之公有房屋同住人的条件,且根据案涉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及基地征收安置政策,系争房屋征收补偿的两套安置房屋中的一套系专门对其进行安置,故其依法应当作为系争房屋征收安置对象。

上海市乐国路房屋的《安康苑地块安置房预约单》中产权人原先由系争房屋承租人严P委托朱伟勇登记为哥哥,应为严P真实意思表示。该预约单系征收补偿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准物权的性质,亦是家庭内部对征收补偿利益分配的承诺,不得擅自变更。

2000年家庭内部签署的《家庭居住房屋分割协定》、《协议书》与本案无关联性。


三、法院裁判

一、二审法院基于上述查明事实(案情概括部分),认定哥哥于2009年将其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并非现实居住之需,哥哥对系争房屋已无居住使用权,其不是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据此驳回哥哥要求获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四、杨钦仁律师点评


现在上海公租房动迁政策是数砖头,而不是过去的数人头,哥哥在实际将房屋使用权出售给弟弟后,还要分动迁利益,实际把一碗肉卖给别人,然后别人吃的时候在夹一块别人碗里的肉。

欢迎交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