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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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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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私房动迁,居住在内的残疾老人一分不得,你认为合理吗?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0日|分类:私人律师 |290人看过



在私房,也就是产权动迁中,你认为动迁利益分配,

应当按照房屋产权进行

还是更多的体现照顾弱者呢?


案情简介:

YML、SWR一方称:


1.YML、SWR是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号二层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实际使用人。YML出生在系争房屋,在系争房屋中度过了幼年、童年和学生时代,长期生活在系争房屋中,中途虽因婚姻和方便ZJH经营上海XX贸易商行(以下简称振海商行)短暂在外居住,但不影响房屋实际使用人的认定。

2.当年房屋买卖因不被房产管理部门认可而办不出房屋产权证,YZL家庭通过相关权利人放弃继承获得了系争房屋产权证。但姚某1一直否认当年到上海来办理过赠与公证,且相关文书中当事人的签名的一致性存在明显差异,YZL通过继承获得系争房屋产权的真实性存疑。

3.城市房屋旧改的根本目的是改善房屋使用人的居住条件,而不是制造新的居住矛盾。YML是老人又是残疾人士,仅靠微薄的退休工资维持生计,法院应考虑系争房屋的实际情况,客观处理YML在系争房屋征收利益中的权益,由YZL家庭承担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房屋征收补偿中的奖励补贴应归全体房屋使用人所有。


:YML1997年与SJX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SWR11岁由女方抚养,XX路XX号604室目前由SJX居住,今后由儿子SWR继承所有,不得进入其他户口;YML、SWR名下没有其他房屋;

-----另一方分割线-----

YZL、ZJH称,

不同意YML、SWR上诉请求。系争房屋为YZL夫妇共同所有的私房,动迁利益应归YZL夫妇,YML不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不是安置对象,不存在居住利益平移的说法。


本院认为,

私有房屋被征收的,征收补偿利益原则上应当归产权人所有。本案中,系争房屋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产权人自1997年7月22日起已登记为YZL。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对抗物权登记,故一审法院关于产权归属的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确认。至于YML就其系房屋实际使用人提出的主张,并非在共有物分割纠纷中处理的内容。YML如依法对系争房屋享有居住利益的,可根据相应的基础法律关系另行主张。

案例来源:(2022)沪02民终5646号


杨钦仁律师点评:


对于私房也就是产权房动迁利益的分割,核心还是按照产权进行处理。重要的事说三遍,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

所以,

没有登记为房屋产权人,对房屋有巨大的贡献能否分动迁利益呢?不能。

没有登记为房屋产权人,对房屋是房屋来源能否分动迁利益呢?不能。

没有登记为房屋产权人,对房屋有重大的出资能否分动迁利益呢?不能。

没有登记为房屋产权人,在房屋内居住能否分动迁利益呢?不能。没有登记为没有登记为房屋产权人,房屋原本传自父母,现在仅登记兄弟姐妹名字,能否分动迁利益呢?不能。

没有登记为房屋产权人,特别困难,没钱,没地方住能否分动迁利益呢?答案还是不能。


对于产权房的动迁,不存在“谁弱,谁有理”,严格适用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动迁是对产权进行补偿而不是扶贫帮弱。


其实,这也关乎价值关抉择,动迁到底是法律规范至上还是稳定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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