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XLY方(房屋承租人,含徐某1,愿意把自身全部动迁利益给XLY)称,
XLY方在一审中自认其于2000年获得单位福利分房后,徐某1搬入该房屋居住。
ZYP成年后既未稳定实际居住称系争房屋满一年,也享受过公房的拆迁安置利益,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不应当享有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ZYP称,(概括:其一,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其二,其未享受过动迁利益)
一、一审中有XLY的自认、证人证言、就读中学的相关事实以及装修房屋等一系列事实,足以证明ZYP在户籍迁入后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一年以上。
二、ZYP的户籍于1959年9月26日迁入系争房屋后未变动过,ZYP的户籍不在沈某承租的公房内,故该公房拆迁时ZYP未享受过安置利益。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
征收时,当事人的户籍均在系争房屋内。XLY系承租人,有权获得征收补偿利益。
关于ZYP的共同居住人身份认定,XLY在第一次庭前会议中认可其与ZYP均居住系争房屋至结婚,结合ZYP递交的照片等证据,法院认为ZYP在成年后居住系争房屋一年以上,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有权获得征收补偿利益。虽XLY方代理人陈述与当事人本人陈述不一致,但一般应以当事人本人陈述为准。XLY就ZYP居住系争房屋事实的陈述存在矛盾,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以其第一次陈述为准。上海市沈家弄XXX号4室公房的承租人沈某系ZYP的妻子,该房屋拆迁时,在《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货币补偿)》中写明了计算公式,征收补偿费用以建筑面积54.98平方米为基数计算,该房屋征收时ZYP的户籍不在内,协议中无法看出有与ZYP相关的征收补偿费用。在XLY方未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该协议,法院不能认定ZYP享受过拆迁安置。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XLY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有权享受征收补偿利益。……
本案争议焦点为ZYP、徐某1是否为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ZYP的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未曾变动,未曾迁入过其妻沈某承租的公房内,故不能认定ZYP在该房屋拆迁中享受过拆迁安置利益。根据一审法院2021年3月18日的谈话笔录记载,XLY陈述ZYP于1993年搬离系争房屋,可以印证ZYP在系争房屋居住一年以上。XLY方上诉提出当时处于诉前调解阶段,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但该节内容系XLY关于ZYP居住情况的陈述,并非因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故可作为证据使用。一审法院据此认定ZYP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并无不当。
……
--------裁判结果---------
二审维持,
上海市黄浦区XXX路XXX-XXX号四层搭建前间;室内阁(H=1.13M)房屋征收补偿款5,005,984.86元,由ZYP获得1,800,000元,由XLY获得3,205,984.86元;
杨钦仁律师点评:(其实是不明原因的求助)
上一期分享《案例分享,获单位分配房屋,等于享受住房福利?》,其中用多个案例阐释在动迁中,获得过单位分配房屋,几乎就等同于享受过住房福利,不属于安置对象,不分动迁利益。
而本案属于例外,享受过单位分配房屋,却依然能分动迁利益,且是大头。找得出的理由,一方面XLY是承租人,徐某1,愿意把自身全部动迁利益给XLY,另一方面,该房屋的实际占有掌控都在XLY之下。
但说实话,对于该案处理,我依然是没有找到比较合法合理的依据,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都没有规定,登记承租人就是安置对象,就能分动迁利益。分享本案件,一方面希望有缘人在遇上类似案件时,能有获单位分配房屋,依然分配动迁利益的依据;另一方面,希望有人能告知我本案裁判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