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一对夫妻先是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房归妻子c女士,贷款也由c女士偿还。后来双方复婚,期间妻子c女士先生将该房屋出售给M先生,并付款完成过户。
后,妻子c女士起诉,说M先生没有尽到谨慎义务,房屋应当归属c女士,w先生出售房屋的行为无效,不存在离婚财产分割在复婚后,自动回复为夫妻共同财产说法。
M先生要求wc夫妻搬出房屋,主张内部离婚协议不能对抗外部物权变动,离婚时存在抵押,所以离婚协议无效,离婚财产分割在复婚后,自动回复为夫妻共同财产。
你们怎么看?
在裁判文书中,
C女士称,
其与w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因实际办理离婚登记而生效,案涉房屋分割已成事实,该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合意不因之后当事人复婚而撤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在复婚后又恢复为夫妻共有状态,缺乏法律依据。案涉房屋的房产证虽登记为c女士与w先生所有,但w先生所持结婚证的登记时间晚于购房合同签订和房产证取得时间。M先生无视房屋夫妻共有及结婚登记时间晚于房产证取得时间等事实即与w先生单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尽到基本注意义务,不属善意第三人。
M先生称,
案涉房屋购于c女士与w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书仅属其二人内部约定,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不能阻却执行。c女士和w先生离婚时,案涉房屋处于抵押状态,其通过协议约定对房产归属处分的行为无效。即使离婚协议发生效力,房屋也因二人之后复婚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财产归c女士,所有债务由w先生承担,有逃避债务嫌疑。案涉房屋价值105万元,其债权仅十万余元。c女士户籍系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本人常年在平顶山工作,执行案涉房屋不会影响c女士正常生活。其购买案涉房屋时,w先生持有购房手续且出示2011年6月15日登记的结婚证,其对二人离婚情形并不知晓。况且,对其未尽到注意义务的问题,相关仲裁裁决已酌情调减了违约金。综上,c女士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法院认为,
2018年10月31日c女士与w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c女士,房贷由c女士偿还。2018年12月10日c女士虽与w先生复婚,但未就房屋所有权归属重新作出约定。2019年1月11日,c女士向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w先生在离婚诉讼期间与M先生签订合同出售案涉房屋。二审法院未全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即认定案涉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准予执行,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失偏颇。
案例来源:(2021)最高法民申4791号
杨钦仁律师点评,
法律上不存在离婚复婚,身份关系恢复,财产关系也自动恢复的规定,所以,离婚复婚后,那些分割的财产并不自动恢复到没有离婚那刻。
而是从离婚协议生效后,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如果双方希望恢复,那么,双方仍然需要办理手续才能恢复,不办手续的,依然属于双方个人财产。
重新领证后,双方新的财产才重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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