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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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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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购买过经适房是不分动迁利益还是少分动迁利益呢?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02月04日|分类:私人律师 |339人看过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主张购买过经适房不能分割的一方):

依法分割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弄XX号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确认两原告得1,572,281.68元。事实和理由:LAZ、LWH、LWQ系兄弟姐妹关系。2020年11月,诉争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弄XX号房屋被列入厦门路地块旧改项目,原、被告均为该房屋户籍在册人员。2021年6月,承租人LWH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补偿利益为货币补偿款2,469,199.52元及松江区安置房屋一套。协议签订后,因原、被告无法就补偿利益分割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LWH、WLQ、LYW、LWQ(主张购买过经适房完全不影响动迁安置的一方)辩称,

不认可两原告知青(子女)身份,LAZ的户籍是1982年迁至外地,显然与知青情形不符。两原告户籍迁入诉争房屋但并未居住,两人长期在外地生活,并非诉争房屋同住人,无权取得安置。四被告长期居住诉争房屋,被告LYW虽曾购买过经适房,但不属于福利分房,不影响LYW的应得安置,四被告也不需要法院对其进行区分。


法院裁判,(注:各项补偿费用合计4,716,845.03元)

……

LYW虽曾购买经适房,但不影响其同住人身份。

……

一、上海市松江区XX路XX弄XX号XX室产权调换房屋由被告LWH选购(房屋价款以补偿款冲抵)(47.6%);

二、扣除产权调换房屋价款后的剩余补偿款2,469,199.52元,由原告LAZ、ZSP共同得500,000元(10.6%),被告LWH、WLQ、LWQ共同得300,000元(6.3%),被告LWQ单独得30,000元,被告LYW得1,639,199.52元(34.7%)

案例来源:(2021)沪0101民初22786号


杨钦仁律师点评,

购买经适房不是不分动迁利益而是少分动迁利益,咱们再看一份法院判决书。

(2021)沪0109民初18435号案件,法院认为,

……

鉴于系争房屋的来源是祖辈的吴某夫妇,在利益分配时应考量其子女家庭间和代际的利益平衡问题,不宜简单的按人数均分。而徐光来家庭购买过经适房,可认为已获得了一定的住房福利,应对征收利益适当少分。

……

对于购买经适房,少分不是说减免其绝大部分,而仅仅是适当,注意是适当。也就是说比例大约在10%-20%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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