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物业认定的同住人就代表着动迁安置的同住人)YLH称:
拆迁人已明确认可YLH系涉案动迁安置对象,并因YLH的户口因素多安置了一套动拆迁房屋;在2012年办理系争动迁房屋承租人变更手续过程中,其同住人身份也已获得物业公司与被申请人认可;原审法院未查明YLH一家居住困难的事实,片面以其曾经享受过动迁利益为由否定其同住人身份,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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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YLH的户口虽然在被征收的系争房屋内,但是其曾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现YLH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是系争房屋的被安置对象,且YLH亦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原审法院据此对YLH有关其应得系争房屋相应补偿款,并藉此获得相关动拆迁安置房订购权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YLH主张其应作为系争房屋动迁安置对象等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应予维持。
案例来源:(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374号
杨钦仁律师点评,
在哪个地方唱哪里的歌,这是中国特色,也是应对实务问题的最佳方法。在诉讼中,如何认定同住人,还是要根据法院出具的解释进行认定“同住人”。
法规搬运:
上海高院解答规定的同住人标准。①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因结婚而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不受居住一年的限制。②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已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的。③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无公有住房的。④因读大学等原因,户籍迁出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他处常住住房的。
实际上,物业认定的“同住人”与拆迁安置中“同住人”本说得就不是一件事,满足法院认定同住人条件的,即使在物业没有登记为同住人的,一样也是可以分割动迁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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