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不该分动迁利益的一方)CLY、CZ、QJY称,
CAE享受过福利分房,且系他处公房的承租人,属他处有房,无权再分得本次房屋征收利益。原审法院却判决CAE分得相关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且分配不公,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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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CAE在系争房屋内有户籍且长期居住,但CAE他处另有承租的公房,虽在征收协议签订后将承租人变更为他人,但仍属他处有房。CLY、CZ、QJY在系争房屋内虽有户籍,但从未居住系争房屋。再根据征收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征收单位根据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在册人员年龄和结构的因素,同意选购两套商品房。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认定CAE可适当分得相关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并无不妥,本案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来源:(2016)沪民申149号
杨钦仁律师点评,
在所有的动迁安置案件中,实际居住是一个特别重要的因素,其重要程度是超过户口的。很多案件中,对于实际居住但没有户口的,如果还居住困难或有其他困难情况的,法院会认定其为其他同住人,适当给予一定动迁利益。
另外,自己不住对外出租不属于动拆迁中的实际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