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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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借款给他人并办理抵押,但房屋属于他人,抵押有效吗?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0日|分类:抵押担保 |307人看过


作者:杨钦仁


案情简介:


贾某向赵某借款50万,以其名下的某房屋(简称涉案房屋)进行抵押,并办理抵押手续。办理抵押手续时,该房屋实际由田某实际居住。后涉案房屋被法院生效文书认定属于田某。

那么,贾某是否可就其抵押权主张优先受偿?


结果:

抵押权无效,不能优先受偿。


案号:(2021)豫0902民再38号贾某、卢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理由:

作为出借人的原审原告贾某在办理房屋抵押借款时,对抵押物应当进行谨慎的审查注意义务,而该案涉房屋在办理抵押时已经由案外人田某居住和使用,对此原审原告贾某没有尽到基本的审慎义务,不属于善意取得,其本人应当负有责任。综上,上述的抵押行为应为无效,原审原告对所抵押的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总结,抵押与房屋买卖类似,也涉及到善意、谨慎义务,没有尽到相关义务的,发生纠纷需要自行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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